呜呼哀哉!余秋雨先生一向是我很敬佩的一名学者,我也听过他的讲座,每每感觉受益匪浅。但是,今天我看到的却是一个全球性的文化名人,竟然在这么大的门户网站上如此大放厥词!我还真为我自己喜欢的人而感到很伤心。一会儿还在说“学者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感”,一会又变卦道“经济学家为企业利益代言是很正常的事情”,说什么“经济学界需要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生态”。我就搞不懂了,到底怎么来界定“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学者的社会责任难道仅仅是一种感觉吗?有了“感觉”不去承担社会责任,反而愿意投到富豪怀里,成为富豪包养的“学术情人”,那叫“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吗?在土生阿耿看来,这是学者的“追名逐利扭态”,而不是“社会责任意识”。我向来不反对学者在对待名利问题上的正当性追求,对此,我还在《人之初》杂志上撰文《名利响叮当》,表达了我的名利观,认为合理追求名利是一个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珍视,是具有民法理念中浓郁权利理念的体现。但如果一个学者过分地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甚至以牺牲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去追求个人私益时,这就不是成熟而健康的权利理念的体现了,而是暴露出了权利理念的扭曲心态,从而抵消了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经济学家为例,我认为,经济学家首先应是经济学者,是以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学人群体中的精英分子,是经济学者群体中学术成就达到体系化、权威化境界并能因此获得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或者政府决策者认可的高级专门人才。可见,一旦成为经济学家,其学术思想、学术观点会对社会公众或者政府决策者起到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经济学家掌握着比普通经济学者更为强大的话语权,在经济决策方面,经济学家的话语权不仅高于普通经济学者,而且在常态下,还往往会高于其他学科领域的任何专家、学者,更远远高于普通民众。因此,我认为,经济学家因为其客观存在的影响力而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比一般的普通经济学者更高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经济学家不仅要时刻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怀有较高的社会良知,而且还要身体力行地实践其社会责任,外化其社会良知。当社会公益和企业利益、自我私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无条件地选择社会公益,而不是所“代言”的企业利益,更不是自己的个人私益。更何况在现代企业管理学和公司法学上,都在强调企业或者公司的社会责任,我国刚刚修改的新《
公司法》也在第
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即便经济学家担当了公司企业的“代言人”,也应当为实现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尽到最大社会关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