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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成熟吗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成熟吗


赵书保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制度;移植
【全文】
   当今中国可谓处于法治发展的大好时期,特别是在民法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不断出台,而且《物权法草案》也已公布。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可如今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到底成熟吗?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民事法律极不发达民事制度极不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贸易的频繁民法才为人们所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民国法律的全盘否定导致了我国立法与法律文化的严重脱节。在民法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新中国的民法制度大多是移植国外的(主要是德国的)——没有文化支撑,这是导致我国今天很多民法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
 德国在制定其民法典时也吸收了罗马法中的大量制度,但他们是将罗马法转化为德国法:日耳曼民众的任务始终是--不是表面上汲取古典精神,而是将其转化为自己的东西;不是单纯的获得异族文化,而是为我所用充实自己,从而获得一种更为丰富的自身文化[1]。永远不可忘记是德国的法学家而非德国的民众接受了罗马法,所以德国的法学家必须同罗马法做斗争,直到掌握了它的最后思路,认识了它的最深层的本质,然后将这些认识放到民族法意的天平上,衡量它们是否符合民族的法意识。[2]尽管如此《德国民法典》在他们自己看来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古罗马人制定罗马法用了200年。德国人制定民法典用了20年。文化是存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具有极大的惯性,因此意识的转变是需要时间的。那么在立法之前让国民接受那种理念的过程必然是漫长的。因此三五年之内制定一部完善并能有效用于社会实践的民法典也是不可能的。
 当然以上论述并不意味着移植外国法的工作就应该停止不前。因为任何人和国家都是有意识的,因而能够采纳一个为理性所认识到的目的及自然所强加的条件,[3]即人是有理性的他会为了实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目标而迫使自己改变,迫使自己接受那并不和自己意识观念相吻合的法律,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且知识水平的差异也是他们对同一事物看法有所差异,因此我们不能企求它对推进法律的普遍实施发挥太大的作用。
 立法特别是法典的编纂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它不仅要考虑政治因素而且需要高超的技术。它要求立法要有高超的概括、描述能力和严紧的逻辑推理能力。立法者要消除条文间的矛盾,而且不得不对概念进行界定,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了解现实情况,了解司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并且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未发生的社会情况进行必要的预测。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不会使立法者感到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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