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是专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在某一个专业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出现偏科是很正常的。某人喜欢
刑法且在该专业很有研究潜力,但他/她未必对民法感兴趣,因此,司法考试三年不过的大有人在。关键问题不是几个月复习过的问题,而是三年用在了司法考试复习上,那么研究生本来的学习任务如何完成?质量如何保证?所以,我认为研究生教育必须是专才教育,让那些在某个学科或者专业有潜力的同学脱颖而出,要求研究生达到基本掌握司法考试要求的所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不是研究生教育的初衷,我想,正是基于这个考虑,贺卫方教授在看到北大招生研究生时考试科目不亚于司法考试的科目,所以才宣布罢招硕士研究生的。中法网一个网友在读了我的文章后提出干脆“先过司法考试再报考研究生”,尽管理论上是可以考虑的,但绝不能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因为毕竟有部分研究生是不以司法职业作为生涯规划职业目标的。因此,该假设(建议)我在“究文”中予以否定。
六
即便抛开考试模式、理论研究、法条记忆等因素不谈,我觉得司法职业证书在个体心中的价值阶位和需求程度的差别,也会成为不同群体通过率存在差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以现在的就业形势来看,从应聘工作岗位的学历需求和应聘命中率角度来看,我认为,就同一个专业来看,高学历者在学历要求上无疑是占据优势的。也就是说,好多工作岗位都有学历要求,有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要的则要求取得博士学位(如中央国家机关要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于是,对于高学历者来说,对未来就业的焦虑程度会普遍低于低学历者。就法学专业而言,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好多本科生那里,将来找到一个对口的喜爱的法律职业已经成为一个奢望,尤其是大城市更为明显。而在同等环境下,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这种危机感可能会小得多。这种状况往往会逼迫低学历者去“考证”,外语、计算机、司法、秘书、驾驶等等,通过这些证书的种类多样化来弥补学历层次的缺陷。而司法职业证无疑是能够给这部分群体在PK台上获得更高的取胜率增加一个很有份量的筹码,有了这张证书,甚至可以在某些就业岗位上把硕士和博士PK掉!相应的,在好多硕士和博士眼里,这张证书对他们寻求合适的工作岗位之必要性并非占据头等位置,“有则不拒,无则照样”的心理在一些高学历人中还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的,而这样往往会形成司法考试复习中的“眼高手低”,复习之投入也会因此而变得不会太多。比如,有些博士,毕业之后的门路其实很广,可以去高校做教师(甚至有的高水平博士一毕业就被聘为教授、博导),可以去科研机构做研究人员,可以去各类企业做高级雇员,即便想进入机关,也未必只有司法机关,一些博士反而很想进入政府机关,尤其是坐落在北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况且部分博士生在读博之前已经有多年工作经历,好多人拿出博士学位证来一到工作岗位可能就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中层甚至高层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