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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我不能和你缠缠绵绵到永远

       五
  就司法考试的题目和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理论深造来说,“究文”并不是说司法考试应注重理论考查,相反我倒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主张司法考试应该面向司法实务,考查司法职业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知识竞赛,我甚至都主张取消理论法学的考试(如法制史、法理学等),但现在的司法考试与我的建议之模式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我多次说过,尽管题目在表象上越来越案例化、灵活化,但这仍然不能掩盖其法律知识竞赛的本质之真实现状。如果指望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对其专业理论研究有多少促进,我看就目前来说实在不敢下一个很乐观的结论。而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民法就是民法,刑法就是刑法,我们不否认或者不反对民商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去同时研究刑法或者国际法,但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至少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具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培养单位的具体要求包括指标要求,而司法考试却是要求对大纲规定的广泛的法科门类的法律知识进行全面记忆、理解和运用,如果硬要叫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研究生去应付这些知识竞赛题目,我看必然冲击其专业理论研究的时间、机会与效能。尽管不排除一些研究生具有扎实而广泛的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司法考试对他们来讲是轻而易举的“小菜”,这样也可能不会影响其专业理论研究,但这不是我文章中所讨论的对象,我讨论的是那些整天甚至三年都在忙于司法考试的功利型研究生。因此,把相当的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中来实在是对自身身份的歪曲(研究生成了司考生),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扭曲甚至抛弃。更何况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尚不具备促进研究生专业理论研究的功能,因为一个是知识竞赛,一个是专业理论研究,当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司法考试和研究生教育“谁损害谁”的问题。我赞同前文提到的法专在线网法典人生网友“共生共荣”的观点,就是因为此,我才写出了那篇点击量持续升温的“究文”,并且提出了我的鲜明观点,那就是主要靠改革现在的司法考试制度中的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之所以没有泼墨在研究生教育上,主要是因为一来我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不在于批判研究生教育,二来让法学研究生教育去适应司法考试会动摇整个教育体制和教育制度,这样的文章要是发到司法考试网站或许可能会赢得多多少少的赞赏,但要是发到教育网站上或许会被骂死甚至被利益相关者封杀。所以,我提出了改良司法考试制度来协调司法考试和研究生教育的冲突。但这并不会冲击司法考试制度,因为司法考试制度就考试周期尤其是试题模式来看,我认为是有很大的改良空间的,手术也可以大一点、步子也可以迈得快一点,那就是“带着法条进考场”,重在考查法律运用能力而非法条记忆能力来真正选拔司法职业人才,走出法律知识竞赛的低层次选拔水准。这样不仅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会减少冲击,也会让广大考生和我国司法制度受益,是“双赢”而非“双输”或者“单输”。因此,有网友所说的“不能因为研究生教育而损害了司法考试基本的价值取向——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之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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