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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我不能和你缠缠绵绵到永远

  当然,从研究生个体的角度来分析,是背离了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宗旨、目标和要求,但要是把责任仅仅推到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上来,而看不到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我想那是片面的理解。我们不应该让法学研究生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而是应该严格遵循《高等教育法》,真正培养具有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而司法考试仅仅是部分就业志愿于司法职业的研究生可以去追求的一道附属学习计划,绝不能代替整个研究生培养制度。其实,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法学硕士生本应严格按照遵守高等教育法,以培养自己的专业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但把时间都荒废在了司法考试上,那么研究生教育的目的是否达到,当属疑问。但事实上却不这么简单,研教扩招、就业形势、理论研究、职业门槛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现在的好多研究生。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成了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另外,我们也不能以从事司法考试来代替研究生法学研究的调研活动。尽管他们存在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诸多区别,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它们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当然是有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却是有条件的,尤其是从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法专在线网站知名网友法典人生兄在一次讨论时指出,“尽管从应然角度,搞研究未必一定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但是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以此论证的法学研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系却属于间接联系,因为这是从理论和实践(实务)的关系角度观察这个问题的。法学研究的客体本来就是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等各种问题,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也是这么认为的,理论来自于实践,即便书斋里的纯粹理论研究者也是要以实践作为研究对象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研究对象或者客体的实践包括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即所谓的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前者主要是自身主动参与实践,后者主要是享受直接参与实践者的二手或者三手或者多手资料。其中,主动参与实践的途径或者方式也好多,而亲自以司法职业者的身份参与司法实践只是一种手段,此时或许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再取得执业资格,以持证者身份进入司法职业领域。然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一种考试行为,它本身不是司法实践,并不是说参加司法考试的研究生就等于参加了司法实践,或者说与实践密切结合了起来,或者就由此认为这类研究生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看不能这样认为,我注意到一些网友在主张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时借助的论证工具就是认为参加司法考试是法学研究生参与实践的证明,其实司法考试只是一种准入司法职业领域的一个选拔途径而已,与真正也执业者的身份进入司法职业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所以如果真要说法学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有联系的话,这种联系从层次上来说也是一种浅层次的联系,从关系之亲疏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间接联系。事实上,我倒认为如果一个研究生耗费大量的时间用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倒是会破坏了其研究秩序,甚至比那些不参加司法考试而呆在书斋里潜心研究的研究生更容易丧失理论研究的良性机理,弄不好就成了一个考试工匠或者法条奴隶。现实中确实有一些研究生整天泡在司法考试的知识堆里,仿佛全然丧失了其研究生身份,当然也就使其专业理论研究生能力大打折扣。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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