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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以外,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在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享有的专利权自己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其所在单位主张其是真正专利权人而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二、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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