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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非公经济”的经济法解读

  三、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目标与经济法的宗旨 
  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制度的总体目标,都是通过直接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来促进各类经济的整体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说,发展是核心目标,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各类不均衡的问题,是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的基本任务。这些目标与任务,同经济法的宗旨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从前述的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来看,为了满足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需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需要在私人经济领域里,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了实现各类经济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一类具有经济性和规制性制度,来审时度势,适度调制,进行经济性的规制,从而确保实质上的均衡,实现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于上述具有经济法特征的制度,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发展非公经济的总体制度目标,同经济法的宗旨自然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可以透过经济法的宗旨去认识其制度目标。 
  与前述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相一致,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衍生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产生了市场失灵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法所需要着力解决的。经济法的宗旨,就是通过其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9]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来看,非公经济所面临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待遇问题,特别是市场进入壁垒过高、交易成本过巨,财税金融等领域的政策性歧视等问题,是单靠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而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由新型的制度去解决,必须由政府通过其特别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此,从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基本问题以及调整的基本目标来看,经济法与发展非公经济的许多制度是一致的,从而使这些具有一致性的制度,可以归入经济法制度之中,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其宗旨,需要两类最重要的制度,即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而这样的“二元结构”,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中也存在。如前述《意见》中涉及到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的制度,以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度,就分别对应于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法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制度。之所以要在《意见》中着重确立这些制度,是因为要实现前述的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就必须要有这些制度。 
  事实上,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国家确立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制度调整手段,而这些手段,需要具体体现为法律化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诸多政策及其手段,在《意见》中所列举的36条“意见”,大都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目标,同经济法的总体宗旨都是暗合的。因此,对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等,可以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去检查和检验,这对于提高此类制度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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