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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引发的现实困境与国际法规制——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说起

  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是任何其它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根本保障。宪章中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但也不能据此推定这种行为就合法,因为宪章第41条、42条、51条、53条已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或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区域组织或已遭到武力攻击的国家才行使这种例外权力。西方学者对宪章的扩大解释恰恰道出了人道主义干涉没有法律依据的实情。至于说到人道干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我们也不应仅看到目的的高尚性而忽视手段的非法性,应该将这种干涉行动放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框架中去,使其只有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谨防滥用。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道德困境
  首先,从理论上看,鉴于合法性基础的缺乏,当今主张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常常将自己行动的正当性建立在“正义战争论”的基础上,用维护正义、人权、国际公正等虚无缥缈的价值理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点。正义战争论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关天战争理由合法性问题的一种理论,主张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并不认为只有正义的战争才是社会所允许的。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什么才构成战争的正当理由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不同的统治者或宗教势力解释为不同的内容。例如,早期的基督教神学家圣•奥古斯丁就认为:“正义战争通常是指那些对所受损害进行报复的战争,它们发生在这样一些情形下:这种战争所反对的国家或城邦不惩罚自己公民所犯下的不法行为,或者不归还自己不正当地获取的财物。而且,上帝谕示的战争无疑是正义的。” 中世纪的正义战争概念又被赋予宗教色彩,认为反对非基督教国家的宗教战争是正义的。可见,正义战争论从未真正成为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自然法理论,或者只是一种主观的道德标准,“战争可能被双方都认为是正义的” ,对它进行滥用只会给人类造成无尽的苦难。一战以后,一系列重大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限制或禁止战争和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更是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之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条又被称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可见,当代正义战争论的本质是基于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的合法性, 它与受道德神学和自然法概念影响的古典正义战争论是截然不同的。西方那些人道主义干涉的鼓吹者们试图将古典正义战争论中那些不确定的、主观的价值标准作为普遍的价值标准,包含着西方世界文化扩张和主导人类全球化进程的政治本质。
  其次,从实际结果来看,已经发生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证明,人道主义干涉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以科索沃战争为例:北约发动战争的理由是科索沃地区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大量的难民潮却恰恰是出现在北约空袭之后;此外,北约的空袭还造成了巨大的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损失。而且,这种滥用武力的行动所造成的最大恶果还在于它对现有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破坏:它强调人权高于主权,打破了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它无视联合国的作用,使世界大多数爱好和平国家人民共同努力所建立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形同虚设。正如现实主义学者亨利•基辛格(Herry Kissinger)所说:“以人道主义或民主为名的干涉所带来的问题似乎比它所试图解决的问题更多。” “任何对武力的使用,无论它的初衷是多么高尚,都可能引起潜在的混乱” ,“任何试图在人权问题上强加一致同意的企图都可能破坏国际社会现存的脆弱秩序。 而这种建立在对差异性的相互容忍基础之上的秩序,才是个人幸福的最好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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