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国际条约中能否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证据?
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不合法的国际法学者大多引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款(国家主权原则)、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7款(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宪章第42条 、第51条 、第52条第一款 中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使用武力的例外规定,来论证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他们认为,人权及其国际保护,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及其国际保护,不能违背或破坏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才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任何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严重违反,本身就构成了对国际人权保护的严重违反。另外,“人道主义干涉”允许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目标国家”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直接使用武力,必将削弱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破坏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为西方大国推行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打开方了便之门。
人道主义干涉的倡导者们则认为“严格的不干涉主义政策与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履行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他们认为,如果从整体上对联合国宪章进行考量,就不难发现,联合国宪章最主要的两个目标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保护人权。 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就与上述两个基本目标有关,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些学者还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在联合国宪章中的有效性,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它并没有影响到“目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当联合国安理会因为潜在的否决权问题而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行动时,通过国家集团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例如在科索沃)就可以被认为是严肃的,因为这种行动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当我们回顾一下宪章的实质内容,上述主张似乎更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因为宪章被人们普遍认为创设了一种最低标准的世界秩序体系, 宪章中的多个条款都对人权的保护给予了同等的强调。《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更是通过宗旨的形式强调了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必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见,这些人道主义干涉的倡导者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并不冲突,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将受到迫害的人民从灾难中解脱出来。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的侵犯人权事项而该国政府又无力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时,这些事项就不再构成一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就不再成为保护人权的障碍,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可以对该国进行干涉,即使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另外,他们还辩称,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则不违法”的法理,宪章并没有明确宣布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为非法,因此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就不能构成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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