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南联盟进行辩论的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伊恩•布朗利教授,他在陈述对南联盟使用武力的问题时指出:(1)对南联盟领土的攻击包含了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2)这次攻击不能因单独或集体自卫而正当化,况且它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3)被告国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4)在任何情况下,空中打击的非法形式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依据都是无效的,被告国采取的手段,特别与其宣称的目的不相称。 可见,布朗利教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态度是:(1)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2)北约国家的行动不足以被证明是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他最后得出结论:“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关使用武力的强行性原则已被其他的强行法原则所取代。” 然而,面对南联盟的指控。北约国家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做出正面回答。他们认为,南联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暴行所导致的难民潮对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人道主义干涉是必要的。例如,葡萄牙认为“北约的干涉……与在科索沃发生的暴行是分不开的。”“这种干涉是有目标的,首先是为了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如果不对它进行阻挠将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科索沃无助的人民的更大的伤害……” 意大利为北约的行动辩解道:“北约军事行动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科索沃的阿族人是南联盟安全部队和特别警察进行的灭种行为的受害者。” 总之,除比利时代表明确提到北约的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外,其它北约国家几乎都只是强调了行动的必要性和道义性,而避免谈及行动的合法性问题。
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双方的主张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南联盟与北约国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立场是根本对立的。前者认为,北约对南联盟的行动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中找不到依据,因此是不合法的;而后者却认为,一旦一国国内所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足以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便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那么,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到底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是“法律”还是“正义”?抑或这种干涉在目前根本就已处于合法与合理、甚至更多重的困境之中呢?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困境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困境
1、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已经构成了国际习惯法?
近年来,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观点主要来自芳蒂尼(L. Fonteyne)于1974年发表的一篇学术文章。这篇文章中写道:“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涉,以及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取哪种手段,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被广泛地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或称为客观要素;二是被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或称主观要素,即“法律确信”。结合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人道主义干涉目前显然尚未形成国际习惯,理由主要是:首先,人道主义干涉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决反对,而且遭到国际社会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这种做法已经被一致认为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了。再次,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来看,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判决、行政命令中,均无法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证据。 就连芳蒂尼本人也不得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并不是特别多”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的英国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也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从未成为完全确定的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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