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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此外,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不干涉内政的问题上邓小平也有自己独到的观点。众所周知,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内政,直接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在20世纪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或者讲一国政府如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该国的内部事务,他国无权干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因为战争期间法西斯国家对内的独裁统治以及对外的侵略行为给人类所带来的空前的灾难证明人权的国内保护是有局限性的,人权需要国际保护,需要国家之间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条约和国际习惯来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可以随便对别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妄加指责和干涉别国内政,毕竟对一国境内的人权评价不能脱离该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该国国情。邓小平在1990年指出:“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1](P. 359)。”在列举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譬如伊斯兰国家、穆斯林、中国、非洲等都不可能实现西方大国的所谓民主、人权制度后,邓小平同时指出拿人权作幌子,推行“人权外交”、奉行“双重标准”只能搞乱这些国家。但是“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1](P. 61)。”
  简短的结语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作为一个以务实而著称于世的中国这个大国的领导人,邓小平先生针对上个世纪后几十年的国际国内形势提出的一些有现实意义的观点促进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研究内容。他提出的许多譬如“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独到见解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性的作用,促进了国际争议的妥善解决。直到今天,邓小平先生的许多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合作和交往以及正确处理外交关系的行为准则。在邓小平先生诞辰百年之际写作此文也是对邓小平先生为中国以及人类所作贡献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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