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的问题被认为属于一项基本的权利,发展权也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个人以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权利,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而其中的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是发展权的核心,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保障,制约着其他发展权的实现[7](P. 442)。故我们可以认为发展经济是解决国际国内一切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然也从根本上制约着人权理想和人权现实矛盾的解决。人们不能在其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实的生产力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享有人权。为此,邓小平在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1](P. 116)”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并进而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标准,这里也无疑地表明了生产力标准是人权评价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条,不仅是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而且它本身也内在地包含了有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生存发展权的思想内容,即是说,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灭贫穷,并通过消除两极分化、打破地区发展不平衡,达到共同富裕,为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否则人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P. 196)。
邓小平还就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少数人的人权”和“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辩证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1](P. 125)”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个人人权,也要顾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集体人权。譬如就前述发展权来讲,它是一项集体人权,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普遍享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指出,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因此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取决于国际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主权平等和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但同时发展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言,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即指每个人都有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权利;享受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权利。国家对个人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后,邓小平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提出和平与发展的两大主题。在1988年邓小平就指出:“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发展问题。和平是有希望的,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1](P. 281)”。在1990年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和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发展问题更加严重[1](P. 353)”。目前和平权已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人权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和决议将和平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指示也进一步指出了当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促进共同发展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邓小平曾举例说明实现经济发展对维护世界和平的作用:“等到中国发展起来了,制约战争的和平力量将会大大增强。我可以大胆地说,到本世纪末,中国能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也就是我曾经跟大平正芳先生讲的达到小康水平,那时中国对于世界和平和国际局势的稳定肯定会起比较显著的作用[1](P.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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