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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我们国家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大量引进国外投资,参与制定、批准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公约,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惯例,并且结合国内国外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真正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衔接起来,共同对改革开放起保驾护航的作用。因为“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改革[1](P. 202)”。
  由于“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的经验[1](P. 266)”,故我们的改革开放需要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结合起来。这种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实行两个转变,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而调整市场经济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有其共性的一面,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值得认真加以研究,有区别地加以借鉴或与国际商贸法律相衔接。这样做,对实现我国经济上的两个转变显然是有促进作用的[2](P. 32)。但是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必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损坏我国的安全,也即我们参与国际关系、吸收外来经验的前提是不得影响我国主权的正常行使,外来力量不得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故无论是吸收国际经验,还是参与国际事务以及与国际法相衔接,都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邓小平所反复强调的“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P. 348)”。
  二、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
  中、印等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共同倡导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在内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多次强调要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际问题。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4](P. 127)”。后又多次指出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法。1988年,邓小平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P. 282)。”在以后的有关讲话中邓小平又多次阐述了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自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之后,国际社会旧掀起了如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讨论热潮。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要是要改变传统不合理的西方大国在政治经济上掠夺、奴役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旧秩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可是,进入80年代后,由于南北对话陷入僵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进程遭受了挫折。但进入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两极对立格局瓦解,又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历史转机。邓小平先生关于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也是在这个历史情况下出现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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