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税收法定主义入宪。税收国民待遇在我国的确立也要以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的确定为依托和基础。在
宪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可使税收法定主义上升到
宪法的位阶,从而能够使税收法定主义在相关法律中得以全面贯彻,有利于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最终会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这个目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
宪法规定税收法定主义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的归属,规范授权立法。其次,要明确规定税收要素不仅要法定,而且要明确。再次,要明确规定征税机关的征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税收法定主义入宪,修改内外有别的税法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税收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由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税法的适用原则,是需要在现实中得到应用的,因此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的配套支持也就是必不可少的了。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内外一致,将为税收国民待遇的实现提供现实保障。
关于在税收法定主义基础上修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则是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保障。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由此,我国应完成由税收超国民待遇到税收国民待遇的转变,建立相关法律配套设施,要从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角度,以税收优惠引导外资为手段,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首先,要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法。主要表现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统一财产税。其次,改革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角度,消除税收优惠的“身份赋予性”,实行内外无差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在统一各税种法的前提下,改变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措施,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同时,要完成从全面税收优惠向特定税收优惠的转变,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坚持税收饶让抵免。另外,要进行税收优惠立法,保证税收优惠制度的合法性。
关于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确立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最重要的一点是,树立税收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税法意识。
评议人汤洁茵:
一是国民待遇与无差别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属于非歧视性原则的下位阶概念,而国民待遇应该是下位阶概念。而文章将将无差别待遇作为国民待遇原则内涵是有失妥当的。
二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文中被解释为适用性原则。而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法律原则是指法律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原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能够在某个法律领域中作为原则的必须是在该法律领域中,能够对法律规则的运行起到普遍性的指导作用,具有普遍适用性。UN和OECD范本都规定了无差别待遇条款,范本与国民待遇的表述不同。因此国民待遇只在符合相同的情况才有适用,范本不强调各国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的义务,而国际税收中各国有完全的自主权。
从税收利益角度中,国民待遇形成了对经济主权的限制,因此各国在采用国民待遇问题上态度慎重,很多国家对此条款加以保留。即使采用也做了相当的限制。因此税收国民待遇并无普遍适用的效力,是否作为适用性原则应进一步考察。
而关于税收国民待遇与涉外税收优惠之间是否绝对对立?应当不是的,肯定无差别待遇,并不否认优惠的存在,其调节、引导的宏观调控的作用依然存在。
郭:不强调对立的绝对性,内外一致的优惠就符合国民待遇的实质精神。我国现在对税收优惠的态度并无完全废止或弱化,而是进行调整。
提问1:为什么外国投资者(资本)在中国享有一种优势地位?是政府还是技术或其他?解决问题的难点是什么?
郭:遵行WTO规则但无法立时改变不合理的优惠结构。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双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