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人刘凯:
文章的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现状,内容包括概念等,而这些单列一章可能在体系上更为合适。其次关于概念的界定,行文统一才能使文章更为严谨。
关于三种分类,以基金运作型税法为主提出的立法建议的全面性。
提问1:
法学论文与税收专业有哪些区别?从何体现出税法的味道?
郭叶:“税收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研究”
WTO作为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在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以及对未来世界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的进一步完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首先关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体现。WTO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及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和基石。非歧视原则又由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来予以体现,二者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其中又以国民待遇原则最具影响。国民待遇原则是关于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法律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仅从投资领域来看,它要求本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活动、投资财产以及相关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具体到税收领域,WTO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的规定上。其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不高于原则,二是税收待遇不低于原则,。同时《TRIMs协议》规定在投资过程中,成员方也要遵循GATT第3条的要求。这也可以认为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体现。税收“不高于”和税收待遇“不低于”的要求表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根本点在于保证税负的公平和税收待遇的平等,消除税收歧视。
其次关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内涵辨析。在我国理论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内涵的争论焦点在于对税收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待遇关系的理解问题上,由此形成了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兼容税收优惠待遇,税收国民待遇是一国在税收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另一种观点将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实现对外国投资者的非歧视待遇,这也是税收国民待遇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第二层次是在此基础上实现内外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其中第一种观点在我国理论界的影响非常大,绝大多数的学者已认同税收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待遇的兼容关系。而第二种观点虽然谈论较少,但不仅揭示了税收国民待遇的内涵,也为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只从字面意义来理解税收国民待遇,没有挖掘其内涵。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不低于”待遇可以是“等于”或“高于”,由此就简单推出税收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待遇是兼容的论点,这样的理解太过于狭隘。而第二种观点则深入到税收国民待遇的内核,将“不低于”待遇深化为“无差别待遇”。认为无差别性应是税收国民待遇的精髓,内外无差别的税收优惠待遇为税收国民待遇所包容。从税收国民待遇的非歧视性和WTO的目标来看,第二种观点更深层次地对税收国民待遇的内涵进行了诠释。非歧视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产生的基础,同时也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可以认为非歧视性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最基本含义,是税收国民待遇最低层次的要求,而非歧视性本身所蕴涵的“无差别性”才是税收国民待遇的内涵和基本精神。WTO的设立宗旨和实现目标,就是要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建立一个开放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同时,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内外投资者在税收领域享有相同的待遇,无差别的待遇,营造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因此,税收国民待遇的“无差别性”为实现WTO的目标提供了契机,税收国民待遇目标的实现必将会推动WTO的发展。
关注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还需要廓清税收国民待遇与投资差别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之间的关系以及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性质问题。第一,税收国民待遇允许投资差别待遇的存在。可是投资上的差别待遇不应造成实践中的税收歧视,过多投资上的限制措施而形成的差别待遇并不为税收国民待遇所推崇。第二,税收国民待遇与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本质精神相通。虽然税收无差别待遇和税收国民待遇在内容上是各有侧重的。税收国民待遇要求税收待遇“不低于”和“不高于”,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要求税收待遇“不应有所不同或更重”。但从实质上看,税收无差别待遇与税收国民待遇关系十分紧密切,二者体现的法的精神是相一致的,都是法的公平价值的体现。第三,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实质在于“无差别性”,其追求的就是公平税负,可以认为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更多地表现在税法的适用方面,应成为对税法解释和税收征纳等具体适用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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