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外国股东的股息收入是否征税,我国目前的
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其暂免征收,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评议人汤洁茵:
主要从整体制度谈民法主体与税法主体的区别。公司实体制主要着眼于法律形式,而虚拟制则强调其经济实质。公司独立人格为民法错肯认,公司法人主体地位更多是民法秩序上的概念,而民法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肯定,在多大程度上为税法采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争议。德国学者亨泽尔认为,税法是与私法相衔接的公法,而课税要件与民法相联系。因此应从税法学与私法相一致的概念基础上解释税法,而在税法中如何使用私法概念应由立法者决定,若立法未特别规定时,不应作出与私法规定不同的解释。
而在股息问题上,是从独立人格出发分别课税还是无视独立人格而从经济实质出发,仅对一方课税,是有必要进行考察的。如果单从经济联系上看,选择独立课税模式似乎更符合实质课税原则要求。税法与民法有不同类型结构思考模式,如果完全以民法来表彰,无法体现税法的价值取向。而如果完全抛弃民法秩序,构建全新的税法秩序,不但无法保持完整的法律秩序,也难以避免造成在不同的法律秩序框架下不同规则的矛盾和冲突。民法作为经济生活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得到一体遵行,如果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人格存在较大分歧。无论在经济生活领域还是在法律选择上都加大了规则选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税法秩序应是协调统一整体,以民法独立人格为基础,肯定公司在纳税上的独立地位。对于独立课税的批评主要在于经济性双重征税,而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应着力与相关制度的完善,而非否认这种独立地位。只有在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完全混同的时候才可否认其独立,而一般情况下应以独立为前提。
提问1:在企业所得税体系内也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中,分给中方投资者的股息还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可能是更为突出的问题。因此如果只关注同一笔收入在性质不同的两个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可能会使问题涣散。
金:文章主要是集中在个人股东和企业之间的,由于篇幅限制,因此没有涉及法人投资者。
提问2:目前我国双重课税的严重性和明确性如何?双重征税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否有其合理性?
金:主要是关注经济上的重复征税,而非法律上的重复征税。
谢宏宇:“证券投资基金税法规制问题研究”
从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的关联程度上说,上述诸税种又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交易)与运作结果(收入)的税法规定,可统称为基金运作型税法,包括营业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投资收益税和资本利得税;另一类是对基金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的管理服务劳务及因此而获得的收入的税法规定,可统称为基金服务型税法,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第三类是对基金财产作为继承、遗赠或者赠与的对象而征收的财产型税法规定,可统称为基金财产型税法,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
从税收种类上看,基金运作型税包括营业税、投资收益税、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两部分都涉及到。而管理型税主要是就提供劳务的收入征收,与基金运作关联小,从略。
基金运作型税主要针对金融机构投资者因买卖基金凭证而取得的差价收入。关于营业税的问题,只对基金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凭证实现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他主体或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998]55号文件,[2002]128号文件,针对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征收营业税进行了规定)。这种对差价收入征税,被认为是营业税。
而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所获取的差价收入(资本利得)征收的税,实际是一种(证券交易)所得税。该税种对证券交易市场影响甚大,现在主要是在交易发达、法律意识完备、税法体制完善的地区征收。而在中国众多学者指出,目前不具备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之环境。1998年对某一类投资者已征收了资本利得税。这种金融机构的差价收入并非就应税劳务,而是投资者买卖证券获得的,实质是资本利得,因此应该废除金融机构的营业税。
而就印花税而言,1988年已经开征。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得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而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宏观调控必要性的加强,相应的税收也必然要产生。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88年恢复征收,19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印花税在证券投资的调节功能日益突出。而国家税务总局则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现在固定在交易额的0.2%,对交易双方征收,实际税率为交易额的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和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税基宽,但税率低。但十多年来,印花税在调节证券交易中,随着无纸化发展,名不正言不顺;税基单一,只针对股票;税率单一,不能实现税法的调控功能,不能发挥税法抑制股市过热投机的调控功能。同时投资者不能通过持股公司的良好经营业绩而获得股息、红利回报,只能通过大量的买卖证券行为来获取差价收入,这就导致转换频仍、投机盛行。而就印花税本身的改革而言,首先,将印花税改为在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征收,二级市场不再征收印花税而改征证券交易税。其次,将印花税适用范围扩展至证券市场上所有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股票包括流通股、法人股、第四,对于持有时间,在六月以内的可以正常征税,若超过六个月,则可以给予优惠。第五,在征收方式上,应该单向征收,只对卖方征收,鼓励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