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法规制与国民待遇”——第十二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相比较而言,税收筹划在法治发达国家更为人们重视。我国正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而多数外商投资者都来自法治发达国家(地区),法治意识强烈。在中国法制环境改善的条件下,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利润最大化,必然是理想的选择。因此探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合理性问题确有必要。
  主讲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合理性的界定,主要探讨合理性的内涵,以及为什么探讨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而非合法性;第二部分是对税收筹划合理性的法理分析;第三部分是中国加入WTO对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第一部分是合理性问题。哲学上将合理性界定为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是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的统一,是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个人知识及其追求的特殊目的意志的统一。因此税收筹划行为的合理性应该被理解为具有普适性的税法与纳税个体对税法的掌握及其追求的节税目的的意志的统一,即纳税人运用其个人对税法的掌握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合理性具有三个特征,合逻辑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性是指当事人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家调控下的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各层级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存在某些政策与法律规范的不一致,因此很可能导致某些实践中合理的行为实际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某些合法的行为其实并不具有合理性。合理性、合法性,只有一字之差,“理”可以理解为法理,而“法”可以理解为现有的法律体系。探讨合理性所追求的是法律普遍规律和原则,以应然之法为评价标准;探讨合法性更多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检讨,以实然之法为评价标准。
  以合理性为评价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阶段,目前税法体系普遍存在效力层级低的特征,仅有少数几部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大部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通知批复等形式,且彼此冲突。因此讨论合乎实然之法存在困难。二是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发生转变,从传统公法上的强制征收关系,越来越多学者接受了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转变对于税收立法、司法、执法与纳税守法都有积极意义,也引导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朝着应然方向发展。
  从税收筹划的特征分析,具备合理性的特征。合理性具有合逻辑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在严谨的法律体系中,各个具体的单行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严密的逻辑关联,共同实现立法目的。税收筹划是基于纳税人对各个税收法律的全面把握,制定各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综合比较,选择具有最高效率的方案的行为。在充分考量各种方案的同时,税收筹划行为本身也具有了合逻辑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经济行为,如在收益分配实现的时候才计缴所得税,这种滞后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决定了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的特征。这种超前性是事先筹划,而非事后谋求少缴税。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具备可预测性。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权益最大化,包括纳税人通过选择低税负的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滞延纳税时间,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而这种方式必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税收筹划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税收筹划行为至少在表征上具有合理性。
  第二,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看税收筹划的合理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根据主体间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以划分为平权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而一直以来争论焦点就在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通过对各种学说(权力说、债务说)的对比论证,以及税法私法化的趋势,债务关系代表着税收法律关系的应然之法。权力说下,纳税人不能事先进行纳税规划,而必须等待国家查定处分,处于被动地位,而税收筹划也无存在基础。而分层面关系说,在抽象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法技术层面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与权力关系,由此推导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的合理性提供了法理依据。
  第三,从税法基本原则看税收筹划的合理性。法律原则可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功能原则,指导着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因此税收筹划行为的合理性必然受到税法基本原则的评价。法定原则为核心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明确。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特征,而税收法律的具体明确便利了税收筹划的进行,可以说是对税收筹划的鼓励与认可。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求兼顾纳税主体的平等性与纳税能力进行征税,实现社会的横向、纵向公平。纵向公平要求量能课税,不仅应当考虑财富的多少,还应考虑纳税人纳税智商与税收筹划能力的高低。进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往往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熟悉税法并能进行很好把握。对税收筹划进行鼓励,能降低税务机关普法成本,并减少偷税行为,符合税收公平效率原则。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政府通过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实践中税种开征或税率的变动,其直接目的并非在于财政收入的增减,更重要在于通过税收的杠杆功能实现对某些产业的鼓励和限制,而这种社会政策功能只有通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才得以实现。
  中国加入WTO后,重构涉外税法体系成为必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依据国民待遇原则的精神,内外资企业税收统一是必然的趋势。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国法律法规等以及条约、经贸数据等必须按时及时公布透明公开,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也为专业的税收机构进入中国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提供了便利。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必然向综合性、专业化方向发展,以提供税收筹划为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将使税收筹划呈现出市场化特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