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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信任案的宪法问题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政治规范还是法律规范?
  一种看法认为,这一规定规定了三个宪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联邦总理,议会,联邦总统。没有任何一方具有完全的决定权。联邦总理只可以提出信任案,议会可以否决,可以支持。如果议会过半数通过信任案,则不能够提前大选。即使议会过半数议员否决信任案,也不一定导致提前大选。联邦总统可以裁量决定是否提前大选。所以,三个宪法机关之间处于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共同决定是否提前大选。《基本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给了这三个宪法机关决定的权力。本质上,这是一个政治规范,而不是一个宪法规范。其后果,就是联邦宪法法院不应该干涉这个问题,尊重这三个宪法机关共同作出的决定。
  
  2、形式信任还是实质信任?
  所谓信任,一般而言是指对一个人持有正面的、积极的态度,对其不存在怀疑。否决总理的信任案,是指对总理的执政能力不再信任。在这次的信任案中,这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议会中,执政党(社会民主党和绿党)占有多数,因此施罗德在议会中控制多数。为了达到提前大选的目的,施罗德要求内阁成员对其信任案投弃权票。事实上,正是通过这一方法,其信任案在议会没有得到多数。而内阁成员对于总理的信任,可以说是勿庸置疑的;他们听从施罗德的要求投了弃权票,恰好是支持并且信任施罗德的一个证明。因此,形式上看,施罗德的信任案没有通过;实质上,却很难说其没有议会多数的信任。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施罗德享有议会多数的信任,所以其信任案才没有通过。如果对《基本法》第68条采用实质性的理解,而不是仅仅看投票结果本身,则这一信任案是很成问题的。
  
  3、总理还是总理的信任案?
  还有人提出,从字面上看,是总理的议案没有得到多数通过,所以其主体是“议案”,而不是总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则可以采取形式上的理解:议案没通过,则联邦总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至于总理的实际动机是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议员(特别是投弃权票的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议员)投票行为后面的动机是什么,都在所不问。而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议员是自由的,因此不能够也不应当过问他们投票时的动机。因此,这次信任案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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