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整体较高,各州的通过率大致相差不大,我们以科罗拉多州近年的考试通过率为例加以说明。在科罗拉多,法律考试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以1999年到2002年举行的7次法律考试来看,全部科目通过率分别为68%、77%、64%、78%、66%、75%、63%。2003年,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大学毕业学生第一次参加考试的人通过基本科目的分别为88%、71%,通过全部科目的分别为 86%、69%。当然,他们中首次没有通过的,将来还可以重考。因此,一个在较好的大学具有法律学位的人,通过法律考试是一件不难的事情。
四、律师资格与法律职业资格
首先,从律师职业的要求来看。
美国没有关于律师从业资格的统一规定,一般来讲,律师的从业资格由三个方面的条件构成,即学历要求、资格考试和品行要求。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申请从业律师资格,除了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且通过资格考试,还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另外,还有一种可以在其他州获得律师资格、在本州可以通过相互承认而免考(Colorado Bar Reciprocity)的情况,通过最高法院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可以获得法律执业资格。申请者的具体要求是1、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 ABA)承认的法学院,2、必须在允许科州律师执业的州执业,3、必须只在该州实际从事法律职业,4、必须已经在该州直接从事5年或者7年的法律职业。
其次,从法官职业的要求来看。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除少数州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官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在科罗拉多州,所为不经律师考试就可以担任的法案法官( peace justice)制度已经废除(不少中国学者因为熟悉1801年3月因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son)扣发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而引起的美国宪法诉讼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误认为今天的美国还普遍存在200多年前的治安法官制度。其实今天美国绝大部分州已经不存在至今还在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存在的治安法官制度,除陪审员外,法官都必须是通过律师考试按法定程序遴选的专业法官。)。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
律师法官”。科州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被提名的法官必须是科州合格选民,合格律师执业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 72岁。地区和县法院的法官也必须是该地区或者县的居民,合格律师执业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7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