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与我们的宪法权利——评广电总局的“普通话令”
王四新
【全文】
近日,广电总局发了《广电总局
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要求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对于广电总局这个命令,端木同志在《中国青年报》上发文认为,限制方言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漠视,而“公民有权利要求文化的多样性”。这样,顺着端木的逻辑,广电总局的命令便漠视了公民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层面和什么性质的权利,端木同时并没有点明。我认为,此处受到漠视的权利,其实就是我们的
宪法权利,即
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两项自由可能涉及许多方面,但我认为,言论自由首先应当是公民有权以他所喜欢的方式,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从最一般的常识来讲,只要这种表达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当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暴力方式(劝说除外,因为劝说者也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干预公民享有的这种权利。用普通话或用地方方言,只涉及表达的方式,基本不涉及表达的内容,不可能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害。因此广电总局(也包括其它国家机关)的规定,有与
宪法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嫌疑。
作为言论自由的合理延伸,它还应当包括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接受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信息,是自由言论、自由表达的前提。一个人只有在掌握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他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判断,才能提升他表达的质量。普通话或标准的普通话固然可以作为一种接受信息的语言介质,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喜欢以普通话的方式接受信息和他人的思想、观点或意见,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普通话的方式接受思想和信息(如果我根本不会用普通话或根本听不懂普通话呢)。这样,强行让公民通过他们所不喜欢的方式或力所不及的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的
宪法权利,实质上等于对他们
宪法权利的克减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