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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若干问题讨论

  其次,税收犯罪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一是直接妨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这主要是指直接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二是间接妨害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各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税收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集中在刑法第3 章第6 节,对于税收犯罪,只有违反税法,触犯刑法才构成,两者缺一不可。在刑法规定与税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只能严格遵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按刑法的规定处理。税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即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刑法对税收犯罪情节的规定大都通过数额数量来确定。如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应纳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发票犯罪的“发票数量”等。
  (三)税收犯罪的主观特征
  税收犯罪主观方面特征,指的是税收犯罪主体在实施税收犯罪活动时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而现行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规范,均规定由故意罪过形态构成,但各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因其实施的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其心理态度必然是对偷税结果的希望或追求。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其主观故意内容则为希望和追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获利或者帮助他人获利为目的。
  (四)税收犯罪的主体:
  税收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有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之分,属一般主体的如抗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属特殊主体的如偷税罪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的纳税人。单位犯罪主体应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在犯罪认定上,如果税收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决定进行的,则认定中往往要区分单位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还是法人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否则,就无法判断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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