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关系,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约定关系。各种法律、制度均是为了维护这种权利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稳定存在又表现为秩序。因此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必然表现为对一定权利、利益或秩序的破坏。所以,犯罪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定的权利、利益或秩序。但不能因此将税收犯罪客体归结为一定的法的税收制度。税收犯罪归根到底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税收犯罪的客体也就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4]
(二)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
税收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税收犯罪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这里的税收法规泛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根据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税收法规可分为: (1)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在税法形式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税收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税收法规,如授权国务院制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如《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税收部门规章。如《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税收部门规章。[5]这里有一个法律效力的问题,因为对于税法来说,由于法出多门,既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既有立法部门的,也有行政部门的,还有大量对税法解释性的指示、批复、通知和规定等,使得税法规定本身存在冲突和矛盾,给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税法带来困难。对此,只能按照效力的高低来适用,凡与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的,均属无效。当然,如果不与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就必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