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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践

  二、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aplicable law, lex causae),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冲突规范的目的是就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准据法,在内外国法律间作出选择。在承认法院对某个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另外一个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应该选择哪个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个国家由于法律适用理论及司法实践的不同,其选择准据法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常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包括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准据法、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准据法、以分割方法决定准据法以及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决定准据法等多种方法。
  尼日利亚的法院规则没有有关如何确定准据法的规定,不过,尼日利亚法院的传统观念总是认为,根据尼日利亚法,如果某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必须确定和适用准据法。至少是对某些类型的涉外案件,尼日利亚法院确实尽力在众多国家的法律中选择并适用准据法。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扎丹(Zaidan)诉莫森(Mohsen)一案9。该案的中心问题是,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支配一位黎巴嫩居民在尼日利亚的不动产分配。该人在尼日利亚停留期间死去。尼日利亚法院承认对这个案件按正常标准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但在这个案件中,物之所在地法(尼日利亚法)包含两种可能:要么适用尼日利亚法,要么适用死者本人的习惯法(黎巴嫩的穆斯林法)。最后尼日利亚法院判定,死者的属人法(personal law),即黎巴嫩的穆斯林习惯法是应该适用的法律,这是因为死者生前是按照该习惯法处理事务的,特别是他的婚姻也是根据黎巴嫩习惯法缔结的。
  不过,在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业交易的、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尼日利亚法院却经常自动适用尼日利亚法,而很少对准据法进行分析。例如,在纳曼(Nahman)诉沃劳维茨(Wolowicz)一案10中,原告是一位英国国民,借钱给同是英国国民但居住在尼日利亚的被告一笔钱。双方在英国达成借款协议,并且约定用尼日利亚货币偿还,随后原告在英国将这笔钱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无法偿还,原告在尼日利亚法院起诉被告,声称被告违反借款协议并要求法院作出简易判决。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根据是这笔钱是在英国交付的,只有英国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尼日利亚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该判决后来得到尼日利亚上诉法院的维持。
  上诉法院的法官没有对该案应适用尼日利亚法律还是英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分析。实际上该案所产生的唯一国际私法问题是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关于这一点,有位法官是这样认为的,这笔借款要用尼日利亚货币偿还的事实,表明了协议将在尼日利亚履行的一种暗示的意图,并且“是一种给予尼日利亚法院管辖权的明确的意愿”;另一位法官同样认为尼日利亚法院同英国法院一样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不过他对该案又作了如下评论“……在当事人寻求一国法院行使国际私法原则时,首先他有责任证明两在两个国家法律间不存在真正的冲突。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后,国际私法原则才能够发挥出公断人的作用来解决争端。否则,就不能。”如果该法官的评论是针对准据法争议而作出的,结论将会是,尼日利亚法院推定适用法院地法,并只有在能够证明尼日利亚法和外国法存在着实体差别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国际私法规则。结果将是尼日利亚法院在决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前,首先必须对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法进行分析。很明显,这会造成时间和精力的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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