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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践

  除了一些涉及参与政府合同或公共事业种类契约的外国公司的特殊情况外,每个意在尼日利亚经营的外国公司都要求依照尼日利亚法律在尼日利亚注册组建新的本地公司。4一旦外国公司在尼日利亚设立了新公司,更恰当地说,在尼日利亚建立了新的企业实体,那么,很明显新实体就存在于尼日利亚,并服从尼日利亚法院的一般管辖权。但是,尼日利亚法院能否仅根据在本地设立新公司这样一个原因而对已作为附属公司的实体的外国母公司行使一般管辖权呢?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尼日利亚最高法院规定仅仅拥有尼日利亚公司股票资本的外国公司并不表明该公司在尼日利亚存在或从事经营。
   普通法国家中,法院对对物诉讼的管辖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国境内为基础,只要有关财产或被告住所处于内国境内,内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5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尼日利亚法院对对物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也是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有关标的物在其境内为基础。在尼日利亚能够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是其各个州的高等法院及联邦高等法院,它们对位于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标的物具有无限管辖权,即不受标的物类型或金钱赔偿数额的限制;6
  2. 以法院传票能够送达被告为依据,对不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
  如果被告不在尼日利亚,那么,尼日利亚的受害方可以求助尼日利亚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在尼日利亚提起诉讼。长臂管辖权是尼日利亚法院对有关涉及不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的争端行使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长臂管辖权理论,如果某一案件中争议的标的和法院之间存有某种特殊联系,那么法院就能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尼日利亚通常在其法院规则中对能够足以使其行使长臂管辖权的联结因素作出规定。例如,尼日利亚法院也许会许可对在其管辖权范围外的被告送达传票,如果诉讼的标的物是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土地;或诉讼是因发生在管辖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或诉讼是因涉及一项(1)在尼日利亚签订的,或(1)受尼日利亚法律支配的,或(3)不管在何地签订,但违约行为发生在尼日利亚的合同而提起。
  尼日利亚法院是通过对外国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送达传票而获得管辖权。原告必须请求并获得尼日利亚法院向管辖权范围外的被告送达传票的许可。这种许可不是自动产生的,因为法院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管辖范围外的传票送达给予许可。
  3. 以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为依据行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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