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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践

尼日利亚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理论与实践


朱伟东


【关键词】尼日利亚法院  涉外民商事案件  管辖权  法律适用
【全文】
  尼日利亚是西非大国。近年来,中国同尼日利亚的贸易往来得到极大发展,尼日利亚现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第三大贸易国。1根据中尼投资互惠保护协议,中方在尼日利亚的商务活动将受到很好的保护,此项协议要求双方国家像保护本国公民一样保护对方投资者的利益。而中方企业或个人只有了解尼日利亚相关法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选要确定自己是否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根据本国法律它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它就要考虑对该案件适用哪国的法律。为此,本文专对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及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作一分析。
  一、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曾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尼日利亚,其法律深深地打上了英国法律的烙印。2尼日利亚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规定,不过从其法院的实践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尼日利亚法院适用的是从英国法院发展而来的国际私法的普通法规则。根据尼日利亚有关管辖权的普通法规则,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会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
  1. 以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出现”或“存在”为依据进行管辖
  根据普通法,在对人诉讼中,只要尼日利亚法院的传票能够送达被告,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如果案被告出现在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传票就能非常容易地送达。另外,长期以来尼日利亚已形成这样一个普通法规则,即:如果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出现在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法院就能对其行使一般管辖权,即使他是外国人或诉因源于外国。甚至当事人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暂时出现,例如,作为一个来访的外国居民,只要在管辖权范围内他能够被正当地送达法院传票,法院就能根据过境管辖规则对其行使一般管辖权。
  法律层面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出现”很明显是指在管辖权范围内当事人本身的出现。但在管辖权范围内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出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在尼日利亚设立的、具有注册营业地的公司,在其设立期间,很明显是“存在”于尼日利亚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因此它要服从尼日利亚法院的一般管辖权。美国学者卡萨德教授也曾经指出:“不论诉因为何,公司总是受制于其成立地法院的管辖”。3公司应当服从其成立地法院的一般管辖,这一点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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