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诉讼拷问高教行政法制的启动
1.申请:第一,就申请主体而言,
宪法机关和公民个人(大学生及其他自然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均有权针对有合宪性质疑的高教行政法律规范向
宪法审判机关(或违宪审查机关)申请违宪审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尽管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在内的所有
宪法机关负有监督
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并非监督的惟一主体,
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之规定即内含着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宪而行为之意味。且若出现法定监督机关不作为情形,而公民个人又享有
宪法诉权,那么,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也就仅具宣告的形式价值,违宪行为也将有如脱缰野马更为肆无忌惮地践踏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领地。且从国际宪政发展趋势看,
宪法诉讼发展至今日已形成机关诉讼与民众诉讼并行的格局,甚至在个别国家和地区,民众申请已成为
宪法诉讼的主要案源。第二,就申请事项而言,被申请文件与申请人之间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与否,不影响后者
宪法诉权的有效行使。申请人既可为维护自身
宪法权利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即主观诉讼),如
宪法诉愿;亦可仅出于社会公德之考虑,对与自身权益无关却维系教育法律秩序和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申请违宪审查(即客观诉讼)。第三,就申请时间而言,申请人既可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所涉规范申请附带审查,亦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即仅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申请专门审查。
2.受理:机关或个人提出了审查申请,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成为
宪法诉讼的原告,
宪法审判机关还须对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程序的设置对于防止诉权滥用,减少法院讼累,节约司法资源颇具价值。具体言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包括申请人具体情况、被申请文件及其制定主体相关情况、请求事由、
宪法依据等。第二,实体审查。在客观诉讼(主要是机关申请的案件)中,申请事项必须与本机关有
宪法上的利害关系,有损害
宪法赋予本机关权力之嫌疑;在主观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必须遭受实际侵害并处于明显而迫切的危险状态,且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合理救济或者救济不济。经审查,若审判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即予以登记立案,正式启动
宪法审判程序;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显然不合理,则应裁定驳回申请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