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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赞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

  不过仔细想来,也不能只责怪公司、内部董事或者大股东等利益掌控者,我们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也存在不能回避的客观缺陷,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管理层“社会关系人”,仅仅解释为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儿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连带关系人,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其他具有特殊利益关系或者情感关系的社会关系人,这就容易导致独立董往往是老总的“铁哥们”、“忘年交”、“老战友”等局面的出现,在“面子中国”和“世故社会”的今天,公司董事、经理一旦做了“坏事”,损害了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们往往碍于“情面”,不愿让友人难堪。另外,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规定也有缺陷,因为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一个大股东实际控制董事会,大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使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么说来,独立董事的选任又很容易为大股东所操纵,这种独董运行机制是否还能符合原汁原味的独立董事制度,不无疑问。
  在这种体制下,一些在社会上“有头有脸”尤其是那些长期被富豪包养的“学术情人”型经济学家就很容易混入独立董事队伍,成思危先生也告诉北大的学生“现在独立董事多半是经济学家”。问题是,中国现在的经济学家能否配得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呢?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反思,因为单从一年来的几场“旋风”、“摇滚”,以及最近的“五个论”风波、中青报和搜狐网的民调结果来看,笔者就首先对他们的“独董”品德产生了抹也抹不去的怀疑(参见11月7日笔者拙文《给不走“人”路的经济学家戳上一杆子》)。独立董事的设立本意,不是让独董们去做大股东的维权卫士,不是让独董们去做公司的形象大使,也不是让独董们去做董事、经理的辩护律师,而是通过超然的行使监督权,不仅为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负责,也要为公司社会责任负责。这就要求独立董事要讲良心、说真话、走人路。可是,有多少经济学家把“独立董事”职责真正付诸实施呢?试想,公司开会时都以“我外边很忙”等借口推辞而代之以电视表决、传真表决和通讯表决的独立董事,能把多少心思花在其担任独董的公司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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