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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国家

  因此,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是主权范围内立法的垄断者和规则的源泉。如果希望民族国家真正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人世生活的时空,就要用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来加以驯化。在此,法律不仅是对于民族国家的字纸形式的象征,而且是驯化这个巨型“利维坦”的重要工具,也是如何进行驯化的价值航标。由此,法律成为一切现代文明国家运作政治、规制经济和组织公共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治世之具。
   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立基于宪政秩序
  依据这一思路,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宪政基础。换言之,民族国家的合法性要求它对于这一共同体的整合建立在宪政秩序之上,将源于宪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组合为一种中性的公共权力,由社会来分享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同时并对其恰予限制。
  其派生主题必然是,在此民族国家主权范围内,一切政治资源必须向全民开放。将政治资源垄断于一党一姓,其最终结果可能是“稳定是不稳定的最大因素”或者“垄断导致破产”这类悖论,而以一种爆炸性的方式了结。
  由此,其次级派生主题必然是,在政治资源全面开放的政治共同体内,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免于冻馁和恐惧的自由等等各项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应当成为公民身份的固有内涵,草根集团亦概莫能外。其中,特别是多党政治规则,更是秉具合法性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固有政治生态。多党制这一民主政治制度,既是民主法治的要求,也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必有内涵,而成为最具制度象征意义的近代法律安排。可以说,它是运用法律方式驯化国家的具体化。
  对外而言,当今世界,亮肌肉、比盒子炮的原始丛林规则仍然在起作用,危机时刻,更是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一般常态下,国家利益的实现以法律为杠杆。法律不仅对内驯化国家这一“利维坦”,而且,对外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法律将民族国家的生活组织起来,网罗起来,而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从而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除开科技、经济与军事实力,公民大众对此具有认同乃至信仰,同样是“富国强兵”的维度之一。揭示并护持这一点,是法律公民的职业使命所在。
   公民忠诚是一种法律忠诚
  由此,必然牵扯到“公民忠诚”这一命题。公民忠诚以民族国家共同体为指向,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很长时期内恐怕还将如此。任何政党或者政治力量的政治理念、制度安排及其协调力量、感召力量,肯定都是暂时的,而基于共同的语言与历史文化所形成的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认同与归依,即所谓的爱国主义情感,却可能是永恒的,而构成一种最为深沉的世俗信仰。
  由于公民忠诚发生于民族国家这一场域,为了防止对于它的任何恶意利用,公民忠诚是而且应当是一种对于法律的忠诚。即民族国家基于宪政秩序而交付于规则之治,公民于此抱持认同,并由此对于实行这一规则之治的国家产生归依之感。此种基于这一认同和归依而来的忠诚,正不妨名之曰“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即哈贝马斯氏阐发的“宪法爱国主义”。反过来,民族国家基此规则之治形成的强大国力,对于其成员的照拂,反过来对于公民产生巨大的感召力量,而进一步强化其法律爱国主义。所谓“照拂”,不仅意指为国民打拼出起码是“小康”生活这一物质条件,而且包括对于前述公民身份所指向的各种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的承认、保护和捍卫。有关于此,笔者在“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一文中多有阐释,可供各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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