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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

64.霍布斯:《利维坦》,同前,第128页。

65.霍布斯:《利维坦》,同前,第165页。

66.霍布斯:《利维坦》,同前,第207页。

67.奥斯丁,19世纪英国法学家,是近现代法律实定主义的最典型代表,认为法律的最基本构成要素是主权者的命令和强制力,其代表作是《法理学范围》。

69.N.Bobbio:ThomasHobbesandTheNatrualLawTradition,同前,P114。

70.对此主题的论述可参见J.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第一和第二章的相关论述。

7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308页

72.参:J.A.Pocock:TheAncientConstitutionandTheFeudalLaw:AStudyInEnglishHistoricalThoughtinthe17th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7),P41。

73.ThomasHobbes:ADialogueBetweenAPhihosopherandAStudentofTheCommonLawsofEngland,IntheEnglishworks,Ed.byW.Molesworth(London:J.Bohn,1839),Vol,VI.P58。

74.ThomasHobbes:ADialogueBetweenAPhihosopherandAStudentofTheCommonLawsofEngland,IntheEnglishworks,Ed.byW.Molesworth(London:J.Bohn,1839),Vol,VI,P116。

75.ThomasHobbes:ADialogueBetweenAPhihosopherandAStudentofTheCommonLawsofEngland,IntheEnglishworks,Ed.byW.Molesworth(London:J.Bohn,1839),Vol,VI,p55。

76.ThomasHobbes:ADialogueBetweenAPhihosopherandAStudentofTheCommonLawsofEngland,IntheEnglishworks,Ed.byW.Molesworth(London:J.Bohn,1839),Vol,VI,pp54—55。

77.ThomasHobbes:ADialogueBetweenAPhihosopherandAStudentofTheCommonLawsofEngland,IntheEnglishworks,Ed.byW.Molesworth(London:J.Bohn,1839),Vol,VI,pp55。

78.霍布斯:《利维坦》,同前,第210页。

79.见柏拉图:《智者篇》。也可参见G.B.柯费尔德:《智者运动》(刘开会等译,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第94—147页的集中论述。

80.在西塞罗的《论法律》当中,有几个参与对话的人持有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81.奥卡姆是中世纪晚期唯名论思潮的代表人物。下面是对他的简单介绍。

奥卡姆的威廉,“不可征服的博士”、“决非一个仅仅敏于思辩的博士”,他是思想试史上的一个巨人。在中世纪晚期,只有阿奎那和邓.斯哥特的才干勘与之比肩。然而,奥卡姆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巨人。有的说,他早期关于神学和哲学的作品打碎了他前面经院哲学的黄金时代,主要由阿奎那创立的圣经信仰和希腊理性之间的、令人称慕的综合。另有人认为,同样是奥卡姆的这些作品,它们却是早先基督教思想的一个成果,而不是对这一思想的破坏:如此一来,奥卡姆连同斯哥特一起成为14世纪牛津经院哲学黄金时代中的领袖人物。这些相反的评价在一个方面达成了一致,即它们都将特殊意义赋予了奥卡姆的唯名论以及他对教会之全能的强调,但是,关于这种意义究竟是什么,却存在着分歧。有些批评家发现奥卡姆的思想是对托马斯的综合体系的破坏,对于这些人来说,奥卡姆对一个原则的频繁引证似乎威胁到了上帝的理性和宇宙的智性,这一原则就是:“上帝能够创生任何东西,只要上帝自身不因此而带来矛盾”。如果万物都最终依存于上帝的意志,那么理性的位置又何在呢?这一理性是上帝的呢,还是我们自己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样是这种对教会权力的强调却会在两种主体之间划分出一个必然性的界线,一种主体(上帝确实选择并创造的那个宇宙)是人类理性能够富有成果地对之加以阐明的,另一种主体(教会自然以及那些上帝曾经可以对之加以意愿,但实际上却没有的东西)则是哲学沉思对之毫无作用可言的。类似地,奥卡姆坚持认为宇宙中的存在物(“人”、“红色”、“跑”,等)只是名称或名字(Nomina),而不是实物(Things,orRes),奥卡姆对于这种看法的坚持既被看作是对科学认知可能性的攻击,又被相反地看作是这种认知的前提条件。

此前关于奥卡姆的争议包含了深刻的问题,这些问题关涉到神学、形而上学和知识论。有理由说:主要对政治哲学和法理学感兴趣的研究者可以将这些问题留给其他研究者。但是,这种置身事外的方式,其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有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除非联系着奥卡姆的“学术”神学和哲学,否则,就无法真正理解他的政治理念。这两个巨大文本体之间的关系是西方政治哲学史和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问题。如果把奥卡姆的早期作品看作是一种无情的批判,就很容易将他针对教皇个人的论战、以及对他所寻求的限制教皇权威的构想,解读成是对基督教社会的攻击。而另一方面,如果对他的早期作品作一建设性的阐释,对他政治文章的更具肯定性的解读就显得合乎情理了。当然,奥卡姆式的政治文章能够仅就其本身来加以阅读。必须从某个地方开始。但是,不能忘记更大的理念背景。

唯名论思潮的另一位主要代表人物是稍前于奥卡姆、差不多和阿奎那同时代的邓.司哥特,在很深的程度上,他可以说是介于阿奎那和奥卡姆之间的过渡性的思想家,这不仅仅是就他思考和写作的时间来说的,也是就他的思想来说的。他的思想是阿奎那和奥卡姆两种对立思想模式之间的折中和调和,因此有很大的模糊性。所以,本文谈论的唯名论主要是以奥卡姆的思想为主,毕竟,唯名论的质性尖锐地体现在奥卡姆的身上,就这一点而言,奥卡姆和霍布斯的转承关系就不仅仅体现在二者的思想之上了,也体现在他们极为相象的个体心性上面。

82.E.Gilson:HistoryofChristianPhilosophy(NewYork,1955),P407。

83.J.Sapine:《政治学说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0,第359页。

84.关于这个主题可参见WilliamofOckham:ADiscoursesOnTyrannicalGovernment,(Cambridge;attheUniversityPress,1993)有价值的二手资料可见H.Arendt对唯名论思想与现代思想之间的传承关系的分析。H.Arendt:“DunsScotusandThePrimacyofTheWill”inTheLifeMind(A.HarvestBook,HarcourtBrace&compony,SanDiegoNewYorkLondon)Two:Willing,Pp145—146

85.Otto.V.Gierke:PoliticalTheoriesofTheMiddleAges,Trans.by:Maitland(Cambridge,1927),P173,note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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