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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

  唯名论则否定了上述唯实论所作的调和。它主要通过将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意志,而非理智来做到这一点。唯名论认为,神学命题所依据的信仰的真理来自《圣经》。《圣经》中描写的上帝按自己的意志创造世界、决定人的命运。上帝意志是信仰的最高原则。上帝意志不通过理智中的原型直接创造世界,上帝在理智中产生出个别理念与上帝意志创造出现实中个别事物的同一过程。理念和事物同样是偶然产物,理念与理念之间也无内在必然联系。上帝以偶然的意志行为创造了一个偶然的世界。人的自然理性不能够证明上帝是一切事物的直接动力因或间接动力因,更不能证明宇宙有一个内在目的和等级秩序。上帝的属性;如善、永恒等也不能被理性所证明。人们不能够知道上帝的统一性、完满性和神圣和善,它们并不指称上帝,而是人们在命题中用来指代上帝的东西,并不表示上帝的任何实际知识。但另一方面,表示上帝存在物属性的神学命题虽然不是知识的对象,却是信仰的对象。奥卡姆区分了依据信仰的真理的命题和不相信任何权威的命题。神学命题不要求证据和证明,知识则不要求来自信仰的权威。最终,“理性由于证明了不可知的庞大而幽暗的王国应属于信仰范围而争得自己的自由。与理性与信仰的这种分离密切相关的是,无论是心理学还是在神学方面都对理智的意志作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在人和上帝身上,威廉都把意志看成是不为任何理由所决定的一种力量和自发的行运能力”。82的确,在对人的看法上,奥卡姆认为关于人的灵魂本性的谈论都是信仰,而不是知识。人感知不到作为单一形式、单一本性的灵魂,可以感知到的只是自己的理智活动、意志活动和欲望活动。意志是完全自由的,它既不服从理智的判断,也不受欲望的支配。这实际上取消了普遍道德律对个人行为的束缚,促成了中世纪后期个人道德意识的觉醒。83
  唯实论和唯名论两种不同的宇宙观引致了两种不国的自然法模式。基尔克对此作出了一个总体上的对比:“那种更趋传统的观念尤其是唯实论者的观点,将自然法解释为独立于意志后果的知识行为……其中,上帝并非立法者。而是一个通过理性进行工作的教师——简而言之,(将自然法解释为)理性关于何者为正确而发出的律令,这一律令根植于上帝之存在是不为上帝所变动……相反,纯正的唯名论则将自然法视为仅仅是神的命令,这一命令之具有约束力、之为正确则全因为上帝是立法者”。84在阿奎那、法律是归之于理性的东西,是上帝之神圣理性对人所发出的实践理性的律令。整个宇宙共同体为神圣理性所统治。上帝作为创造者和统治者与世界发生关联,就象工匠和他的作品一样,工匠心里预先有一个关于其作品的理念,上帝的神圣理性当中也预先有一个宇宙秩序的理念,上帝以之为原形创世。万物皆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宇宙秩序。作为理性造物的人对这一秩序的参与即是自然法。通过参与,人分享了神圣理性,获取适合自己的行为和目标的自然倾向。
  而唯名论则意味着对此种道德和法律立场的一场彻底更张。它为意志对于理智的优先地位所作的辩白带来了这样的结果。即否定在上帝意志之外道德和法律还有其它的基础。把上帝视为不受限制的任意一个力量,这观念隐含有将一切道德律都归于神明之无所不能的能力的不理解的随心所欲。如此一来,自然的伦理体系的存在基础便被排除净尽了,自然法也不再是上帝与人类之间的桥梁,不再指示一个外在的不变的秩序的存在,不再成为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造物的善恶标准。同时,一个行为并不是因为对人类本性很适宜才是善的,而是因为上帝意欲它这样。上帝的意志也尽可以意欲相反的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将具有同样有效的约束力,因为上帝之绝对意志决定了如此。法律是意志,而且这意志是纯粹的意志,在现实中没有基础,在事物的本性中没有基础。
  从以上所述的唯名论及其唯意志主义;我们不难看出它与霍布斯有着多么深的渊源关系。和唯名论一样,霍布斯将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不可抗的力量和绝对的自由意志。上帝凭意志统治世界,而非通过理智及普遍的道德法则与世界发生关联。就象在约伯的问题上所显明的那样,上帝惩罚约伯并非出于约伯有罪,而是因为上帝意欲这样,是其意志所为,和唯名论一样,霍布斯的上帝是不可知的,人们企图认识上帝的努力是一种虚妄的迷信。由此便将阿奎那体系中的神圣理性和宇宙等级秩序排队净尽,只剩下一个空荡荡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人直接面对不可知的上帝,无须经过等级秩序的中介环节。在这个世界里,人不再拥有中世纪目的论宇宙观的和谐和统一,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创造和建构新的个人和群体生活模式,包括新的正义、道德、国家和法律。人们通过为自己所同意的契约完成了这一切,在霍布斯,人们只能理解自己所创造的和亲眼所见的东西。非存在这一概念是超越人们知识范围的,上帝的永恒不变的本质或神明的智慧也超乎人类所有的悟性。人们如果想认识某物,就必须亲自将之构成。必须用它的个别成分把它创造出来。所有的科学都必定是以这种创造知识对象的活动为中心的,否则,一切认识活动便是无效的,便是虚幻的梦境,没有创造,就无所谓哲学。和唯名论一样,霍布斯为个人主体的自主道德意识和理性能力充满信心,道德,法律和国家皆以个人为核心,依个人的理性力量创造出来。
  “在霍布斯手中,(旧有的)自然法毫无用处,被挤压进社会和统治的臣服契约这一单一的法律形式当中。自然法只是包含了信守约定这一基本规范,如果抛开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及其舌私的规范,则其它所有一切都是纯意志的。霍布斯理论是奥卡姆神义论的世俗化,其极端结论便是关于法律是意志的命题”。85的确,近代政治学的许多基本概念都是神学概念的世俗化,唯名论关于上帝的意志和霍布斯关于世俗主权者意志之间的关系也许是其中最为迷人的一个例子。最终,和唯名论一样,霍布斯通过将上帝描述为不可知的力量而严格划定了理性与信仰、自然与恩典之间的界线,明确拒斥了对二者作出调和的任何可能性。他认为在《圣经》中混入了许多希腊人的虚妄而错误的形而上学残余,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而教皇据此声称具有的权力《圣经》并没有给予他,而只给予了世俗主权者。在异教哲学土壤上树立起来的上帝形象使人陷于对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屈从和无知的盲信之中,泯灭了人的自然理性,使人们无法知晓自然生命目标何在世俗生活的正义何在。对此,霍布斯明言:在自然领域,教会不负有神圣统治之职。世俗主权者拥有治理俗世的全部权力,臣民应服从于他的意志。上帝通过对主权者授权进行间接治理,亚伯拉罕是与上帝订约的第一人,上帝只需对亚伯拉罕发号施令。其余所有人则由亚伯拉罕一人全权代表。在每个国家里,那些不具有超自然无启能力的人,就应当在所有行为上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有权惩罚妄称具有个人启示能力而以此反对世俗法律的任何人,只有统治者才是神谕的权威阐释者。耶稣作为救主从不介入世俗国家的法律当中,他所宣称的王国在另一个世界,而不在此世。他从不命令任何人,而是奉献了自己以赎回尘世的罪恶。他只接受内心的皈依,这是劝告的结果,而非法律命令的结果。“《圣经》从来都是通过最高世俗权力当局才被制定为法律的”86在世俗世界中,主权者成为法律的唯一合理源泉。他依据自然王国中自然法的理性诫命而设立,是人们凭借自然理性,经过普遍同意的契经的产物,目的在于将自然状态中的“狼”引导为和平状态中的公民。教会则纯粹地归属于信仰的精神领域。理性不再触及信仰,信仰也不再涉入理性。世俗主权者在此实际上意味着理性与信仰之间不可逾越的界标。他拥有全部的裁决世俗生活的权能,世俗生活中的道德、法律和国家维系在他一人身上,从而不再受信仰的摆布。最终,霍布斯论证了《圣经》中所揭示的上帝的教诲,与阐述于他的政治哲学中的思想并不抵触,理性与信仰各司其职,并行不悖。政治哲学在霍布其手中彻底从神学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门严格的世俗科学,一切来自超自然的奖赏和惩罚对于这门科学都是多余的和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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