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为亚里士多德倡导,终由阿奎那所改造和发挥的传统目的论自然观认为:想在自然本身中发现自然的真正完美是徒劳的,必须超越自然领域去寻找这种完美。道德、法律和国家都不可能在自身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它们永远需要有超自然的援助,才能走向真正的完美。自然之光已经晦暗不明,并且不能凭自身的努力恢复光明,在中世纪思想中,有一个人类理性可以企及和支配的相对独立的自然法领域或神法领域并存。但自然法至多只是神法的出发点,唯有神法才能恢复由于人的堕落而丧失的原有的知识。理性始终只是启示的仆从。理性所具有的只是自然的理智力量和心理能力,它就在此范围内把人引向启示,并为启示准备基础,自然只是借以攀达神恩的阶梯。霍布斯则以最为直率的方式作出了相反的表述,通过将上帝归于无限的权能和绝对意志,他切断了在自然与神恩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扫除了上帝凭借其神圣理智安排的永恒秩序,通过将信仰归于不可知的幽暗王国,他彻底解放了理性。在霍布斯设定的“毁灭的世界”(AnnihilatedWorld)60、“永恒寂静”(EternalSilence)的世界61、“非智性”(Unintelligibility)世界中62,人直接面对一个不可知的唯意志的上帝,宇宙和世界中因此并不存在先在的理智、规范、目的和价值,人也因此获得了全部的自由和自主,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完美,人的理性可以建立合理的道德、法律和国家。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观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生活构想,前者以秩序、以规范为核心,后者则以个体、以权利为基点。
(二)自然法与实定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实际是一套审慎规则,或者拿康德的话来说是假言律令,而非绝对律令。它的基本表态式是:如果A,那么B,举例来说就是:如果能达到和平状态,那么我将遵守契约。发布自然法则的理性63因此是一种计算能力,通过它寻求达到目的最佳手段。由此得出的结果是:每一个人只有当他确信遵守自然法可以达到自己所欲的目的时,他才会对之奉行不悖。否则,他没有理由去信守约定。如果自然法不被所有的人遵守,或者至少被一群众人中的大多数遵守,那么人们所最终欲求的和平及自保的目的将以失败告终。因此,如果我不能确定他人也同样遵守信约,那么,由于我难以达到目的,所以我将不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中,最高目的是战胜他人而非求得和平,那么我能有什么东西来保证当我依法行事时,他人也将同样如此?自然法告诉人们要信守契约,但是如果一个人无法保证别人也同样这样做,那么谁会愚蠢到仍去信守契约,但是如果一个人无法保证别人也同样这样做,那么认会愚蠢到仍去信守约定呢?“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畏服;并以
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64因此,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虽然存在,但这仅意味着它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发生效力。要使它发生效力只有一个办法可循,即设立一个权力,这一权力有足够的力量使得任何违规行为变得极为不利以至不可能。这种另外设立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者作为国家的人格代表拥有并施这种权力。
总之,理性通过指示出多种途径帮助人们达到和平状态,但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条途径,是真正行之有效的,人们之间的相互敌对,猜疑阻止了人们依理性的诫命行事。因此,达到和平状态的首要条件便是通过一个普遍的契约使人们同意彼此放弃相同的权利给第三者,即国家或主权者,第三者运用手中的强大权力迫使每个人都遵守自然法,以此脱率战争状态,达到和平状态。
霍布斯归之于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不可分割的,并且几近于全能。他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其它多种制造和管理一个国家所必要的所有权力。在人们所能授予他人的权力中,主权是最大者。主权者可以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地使用这一权力。如果有人能够限制主权者,那么这个主权者将不成其为主权者了。霍布斯否认在人民与主权者之间存在契约,在主权者的权力设立之前,没有人,只有人群,只有一群相互争斗的孤立个人。他们在订立契约时几乎转让了所有的权利、放弃了对所有事物的权利,而仅仅享有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即使是这种权利也只是事实上的权利,它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主权者认为怎样有利而定,它也并不意味着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因为“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法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65
十七和十八世界的国家和社会学说无保留地授受霍布斯上述论断的情形是罕见的。霍布斯之后的一个普遍信念是法律至上论,国王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塑了国王。霍布斯明确否定了这种论断,他认为主权者具有制定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在高兴的时候可以免除对法律的服从,他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向臣民发布的命令,这一命令公开而明确地宣布人们可以做的和被禁止做的。在所有国家中,唯有主权者是立法者,主权者居于法律之上。法律与主权者体现为由下到上的层级关系。法律的最终根源乃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
就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霍布斯认为二者相互包容且范围相同。这意味着实证法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解释。如果人们想知道自然法之理性诫命所确切要求之事,那么就应该到公开宣布的实证民约法中寻找答案。“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在平民纠纷中;要宣布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并使它们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主权者的法令……”66也就是说,自然法意指公道、正义等法律的道德基础。但关于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则由主权者的法令来定夺。结果是:任何实证法,只要其出自主权者之命令,便都是自然法的体现和施行。通过这种方式实证实际上取消了自然法。而霍布斯,在事实上,属于自然法的历史传统。“在法律和政治思想史上,没有文本不提及并分析他的哲学,将之视为自然法理论的一个经典表达。但另一个方面,在法理上,霍布斯归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历史。他的法律和国家的概念确实是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惊人预兆。……当人们谈论奥斯丁67的时候,通常会想到他有一个特立独行的(Isolated)先导,即霍布斯”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