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议法律监督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应不断提升执法品格。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公正、有效处理的社会,各主体利益均适得其所的社会。为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检察人员除应正确理解法律外,还应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相关各方利益予以充分关注,不断提升执法品格,还社会以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这是法律使命使然,亦是社会使命使然。
  首先,应有一种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来自于人文精神,表现为检察人员对执法对象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检察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司法判断时,应把当事人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待,而不是把当事人看作是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一个消极、被动的客体。这样才能避免司法过程中的轻率,充分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应有一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检察人员在进行司法判断时,要达到社会和谐之目的,仅坚持法律标准是不够的,还应对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应通过幅度内的自由裁量,尽量克服形式合理带来的保守、固执,以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回应社会以实质合理;
  第三,应有强烈的职业道德意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核心是司法公正意识,在这种意识支配下,检察人员基于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深刻理解,在进行司法判断时,应当只有法律的利益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时刻关注的应当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立法公正之初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不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对于和谐社会,人们均心向往之。今天 ,我们拣拾、扬弃这一历史资源后,相信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法律监督机关在构筑更温謦、更理性、更公正的现代和谐社会过程中,定会不辱使命。
  
【注释】 参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一文,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
参见江畅著:《自主与和谐——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章。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参见张恒山著:《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