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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监督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和谐社会的推进离不开法律监督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是永恒发展的。矛盾既对立又同一推动着事物的发展。人类社会便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对基础矛盾的推动下不断发展着。
  同社会主义建设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将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一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一个由低程度和谐向高程度和谐逐步推进的过程。生产力的每一次解放,意味着人类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过程中前进了一步,意味着人们的需求可以得到进一步满足,也意味着人类社会和谐程度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在生产力解放、和谐社会推进过程中,由于人与人在性别、年龄、出身、种族、信仰、财产、职业等方面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事实上的差异,导致人与人之间需求、利益不同。利益是引发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不论是在利益格局已经形成的成熟稳定期,还是在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的改革转型期,只要生产力未获完全解放,人类社会不能实现按需分配,就会存在矛盾冲突。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群体之间、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就需要设定各主体之间的适度利益。只有适度利益才能保证和谐社会由低程度向高程度稳步推进。而利益在全社会的适度分配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律监督,因此和谐社会向前推进离不开法律监督。
  五、现阶段法律监督机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回应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良性发展的有序社会,社会各主体均应为它的构建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如前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使命艰巨,任重道远,应积极做出相关回应:
  (一)应积极提出立法建言。立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负有首要责任。社会和谐首先离不开“良法”对各类关系、利益的调整。如果法律自身是不具有正义性的恶法,当它被用作社会治理的依据时,当它被用做调整人们相互关系、防范和解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的准则时,不仅不会解决矛盾,还会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对人们生活、生产的基本秩序造成破坏性影响[5] 。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在于矛盾冲突的依法解决、有效解决,更在于调整矛盾和冲突的法是否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作为司法机关,因其通过执法直接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较之其它社会机关、团体、个人,具有职业上的先天优势。为此,法律监督机关应在立法方面积极提出建言,使立法机关制订出能够体现社会各主体合理意志的良法,实现社会各主体间的适度利益,促进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利益方面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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