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律监督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逯春燕 李旺城
【摘要】和谐社会应是公平、有序的社会,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推进离不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积极回应。
【关键词】秩序 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公平正义
【全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置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提出,我们要努力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 ,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
一、和谐社会是公平、有序的社会
考察中国的文明史、文化史,“和谐”在中国人心中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从古代典籍到现代著作对之均不乏描述。在人们眼中,自然界天空昼夜、阴晴之变化,大地山泽高低之分布,岁月春、夏、秋、冬之更替,日、月运行出没之现象,一切都是有秩序的、有规则的、自然而然的。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不同于西方世界人与自然的机械对立,而是天人合一的、和谐的。和谐成了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观”、“宇宙观”。这种自然观、宇宙观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加以衍化,便阐发为法自然的追求和谐的社会理想。《礼记·礼运》中就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的大同世界的和谐美景。
何谓和谐?现代汉语中,将其解释为配合地适当、匀称之意。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曾就个体自主与整体和谐进行过专门研究,他认为和谐意味着共存、一致、伴随与适应[2]。 笔者以为,和谐是事物之间一种有序协调的秩序状态。首先,和谐是一种秩序,是事物的一种共存状态,是事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式。其次,它是一种有序状态,是事物各安其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良序,而不是混乱的恶序。最后,它是一种协调状态,是事物之间在互动过程中默契配合,既体现自身的意志要求与价值,又成彼之美。
因此,构成和谐的事物应具有共存性、多样性。和谐总是就一定的系统或共同体而言,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事物共存于某一系统之中,才存在彼此之间的秩序,才谈得上和谐。同时,构成和谐的主体或因素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彼此之间应是各不相同的,存在着差异性、多样性。清一色的事物也可构成一种秩序,但那种秩序只能称之为整齐,而不是和谐。和谐应是基于差异性、多样性并尊重个性构建的秩序。
此外,系统构成和谐还应具有交互性、良性。不同个体虽存差异,若彼此孤立,互无往来,也谈不上和谐。和谐不是由僵死的景物构成的静态平面画,应是由不同的自主个体不断彼此融通协调构成的动态立体场景,它们之间的动态相关应有利于各构成要素和整个系统的良性发展,这种良性交互才是和谐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