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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在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作为基层院,几年来,我院把信息化建设与规范检察业务工作、实现内外部监督制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办案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科技含量,进而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实现检察业务的网络化,凸显办案的快捷高效
  检察业务的网络化,避免了以往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了本院各部门内、部门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数据的连通、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其一是利用《北京市检察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快速流转,此系统涵盖了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反贪、渎职侵权等各项检察业务,与案件有关联的信息在本院相关部门间可以进行流转,使案件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自动从前一办案系统流转到后一环节的办案系统,后一环节可以共享到前面所有环节的案件信息,从而避免了不同业务部门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证据情况等诸多相同信息点的重复录入,节约了时间。其二是利用北京市检察机关统一的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流转。例如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院向上级院提交请示的案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转指导。如:2004年我院侦查监督处对一起复杂疑难案件,通过网络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在一个小时内就解决了问题,而以前需要人来车往,抱着一堆卷宗进行汇报,至少需要一天的时间,网上请示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其三是与区法院、区看守所进行横向互联,实现信息数据互换与共享。公诉部门可以将基本数据信息经加密后导出给审判机关,案件判决后,再将案件的有关审判数据信息导入到公诉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数据信息互换与共享。监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通过驻所检察室监管系统与看守所羁押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运用网络对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通过联网,可以对区看守所从收押到提讯、从管教犯人到家属会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2003年,通过网络动态监督,数据对比,及时发现了一名潜逃多年的罪犯。
  (二) 以信息化促进检察业务的规范化,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依托网上办案的平台《北京市检察院信息管理系统》,从收案、分案、审理、文书生成,到案件审批、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依靠网络有序进行,相互制约,案件必需的信息如没有完整输入,该环节系统将提示不能正常处理,上一环节没办理完成不能提前进入到下一环节。相关领导可以通过网上审批案件,法律文书网上自动生成,实现办案流程的制约规范管理。信息化使办案远程指挥成为可能。侦查指挥中心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各级领导可以依托网络,随时观看案件审讯情况,并且可以通过点对点文字、声音、图像传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及时指挥,实现远程监督与指导,强化了执法的规范化、效能化。
  (三)以信息化促进检察业务的监督制约化,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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