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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不足及配套制度完善

   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存在着上述缺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以下弊端:
  1、不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于该罪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责令其说明合法来源并不具有任何强制力。犯罪嫌疑人受侥幸心理驱使,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不愿主动配合侦查工作,增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侦查机关对难以获得证据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致使一些共同贪污人、行贿人逃避了司法制裁,造成了打击不力。
  2、不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这一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应高于其受贿数十万元、几十万元,但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如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对其处以最高刑罚,也仅仅只有5年有期徒刑,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没有可供选择的更多空间。
  3、不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伏法。犯罪嫌疑人拒不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原因,主要有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所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可能涉及到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涉嫌其他犯罪的刑罚明显高于该罪的刑罚。鉴于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既拖延了办案时间,影响了诉讼效率,又增加了办案成本,使司法机关无法按其财产的真实来源进行定罪量刑,最后只能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处罚,形成了“罚不当罪”和“刑罚过轻”的现象。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建议
  (一)理论界法学家的立法建议
  从上述可以看出,《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犯罪主体范围较窄、说明财产来源要求较低,且刑罚也相对偏轻,难以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不利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亟待进一步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完善。
  广大学者纷纷提出立法建议,主要有:1、建议加重刑事责任。将原定最高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修改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力度;2、建议增加量刑幅度。根据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参照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对量刑作适应性的层级调整,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充分体现刑罚上的差别,从而严厉打击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3、建议实行证据倒置。当前检察机关负责提供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一定时期内平均消费支出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实行证据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据,不仅可以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其他犯罪问题,提供相关的犯罪证据,还会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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