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是好事,但是本条修正案没有修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矛盾的规定,显然没有弄清人权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承认人权就要承认“人人生而平等”,就要承认平等是法律的前提。而
宪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法律当作平等的前提。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不应当糅合在一起。
0025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点评:
本条修正案没有必要。香港、澳门是特别行政区,同时又是中央政府直辖城市;这就像上海是普通行政区,同时又是中央政府的直辖城市一样。所以,
宪法原始条款中的“直辖市”完全可以包含香港、澳门,没有必要补充“特别行政区”。
0026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六十七条中的“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点评:
紧急状态的内涵大于戒严的内涵。改得好。
0027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八十条中的“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点评:
同上。
0028
第二十八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点评: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等,都属于“国事活动”,但是本条修正案却将“进行国事活动”与“接受外国使节”等等活动并列,显然不妥。
0029
第二十九条修正案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宪法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点评:
强调“依照法律”意图是好的,但却是多余的。第十三条修正案已经强调“依法治国”,因此,政府行使一切职权都应当“依照法律”。于是没有必要在政府的每一项具体职权前面加上“依照法律”的限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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