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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语义学点评

  0018
  第十八条修正案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点评:
  第一,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得好。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动词短语,作“道路”的定语太啰嗦,也不明确。去掉“建设”才能突出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将“有中国特色”中的“有”字去掉,变成“中国特色”,大有玄机。“有中国特色”意味着在苏联模式上加了一些东西,基本面仍然是苏联模式。去掉“有”字,意味着要告别苏联模式了。
  第三,“重要思想”中的“重要”一词不妥。写进宪法的思想当然是重要的,不重要就不应当写进去,因此“重要”是不言而喻的,是不需要强调的。如果一定要强调“三个代表”是“重要”思想的话,那么就应当同时强调“马克思列宁重要主义”,“毛泽东重要思想”,以及“邓小平重要理论”。
  第四,用数字概括指导思想使宪法中的各种指导思想的表述不协调。既然前面提到的思想理论都是用人的名字概括的,“三个代表”就应当称为“江泽民思想”。如果“三个代表”不改为“江泽民思想”是正确的,那么,“邓小平理论”就应当改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就应当改为“两个主义”,“毛泽东思想”就应当改为“一个思想”。
  0019
  第十九条修正案将统一战线中的“三个者”改为“四个者”:“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点评:
  第一,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为了体现“三个代表”。
  第二,“三个者”也能体现“三个代表”。为了将个体经济、私有制经济的老板们纳入统一战线,将“劳动者”改为“建设者”即可,而没有必要搞成“四个者”,因为劳动者也是建设者。
  0020
  第二十条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点评:
  第一,这是对宪法十条第三款的修改,改得好。原始规定只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但是,“征用”一词并没有体现当时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立法者的意图是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这样的意志用“征用”概括是明显的用词不当。
  第二,“依照法律”多余。理由前文已述。
  0021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将宪法十一条第二款(即第十六条修正案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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