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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语义学点评

  点评:
  第一,“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国家在普通行政区”为好。
  第二,本人在拙作《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中曾经指出, “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之间应当使用顿号②。本条修正案接受了本人的建议,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改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一个语法进步。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应当简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0015
  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点评:
  第一,本条是专门针对第六条修正案的语法错误的,改得好。
  第二,宪法八条中的“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的规定,是有严重于法缺陷的③,本条修正案未予修正,是一个重大遗憾。
  0016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点评:
  第一,第二款中的“保护”和“监管”分成两句话,中间用了句号,和第一条修正案相比,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第二,“等非公有制经济”含义不明。它如果仅仅指“个体”和“私营”,则没有使用的必要,去掉为好。如果还包括“个体”、“私营”之外的内容,那么第二款中也应当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面加上“等非公有制经济”。
  第三,“非公”之说欠妥,仍有歧视“私有”的嫌疑。这就像将女性说成“非男性”,将男性说成“非女性”一样。
  第四,“私营”不一定是“非公”。公有可以私营,正是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修正案改“国营”为“国有”的原因和目的。私营经济也可能是公有经济,所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0017
  第十七条修正案将宪法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点评:
  第一,“反革命”是一个内涵很难确定的概念,取消它是正确的。
  第二,本条保留了宪法二十八条中的其他语法缺陷④,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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