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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语义学点评

  点评:
  本条修正案的缺陷与第八条相似。“依照法律”多余,“选举”、“罢免”、“决定”是民主管理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不如说“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具体方式由法律规定。”
  0010
  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点评:
  这是对宪法四十二条第三款的修改,将“国营”改为“国有”,没有改出语法问题来,但是,原始条款中的语法缺陷①没有被纠正。
  0011
  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这是对宪法九十八条的修改。
  点评:
  第一,漏掉了州级市。省县之间有一个州级市,宪法三十条称之为“较大的市”,这类“较大的市”应当排列在“县”之前。
  第二,“直辖市”的说法不够严谨。这里以及宪法其他地方提到的共16个“直辖市”改为“省级市”或者“央辖市”可能更严谨一些。因为,省级政权也有“直辖市”,甚至央辖市(如重庆)也有自己的直辖市。
  0012
  第十二条修正案宣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点评:
  第一,将第三条修正案中的“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弥补了一个语法缺陷,改得好。
  第二,将第三条修正案中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妥当。虽然宪法不可避免地要暗含着制宪者对未来的预测,但是,宪法中的文字应当是要求和规范,而不应当是预言。因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句话不改更好,如果一定要改,应当改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说法还有一个主语与谓语不对称的问题。主语“我国”,当然包含全中国,谓语“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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