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这一修改改出了严重的语法缺陷。主语“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系表结构搭配是说得通的。但是另一主语“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系表结构搭配就说不通了。因为责任制不是经济成分,而是管理方式。
0007
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
宪法第
十五条关于计划经济的修改。
点评:
第一,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妥。市场经济没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分,这就像汽车、飞机没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的道理是一样的,邓小平的理论也承认这一点。原始条款中的“计划经济”也没有用“社会主义”作限定语。
第二,“依法禁止”一说有点滑稽。国家的“禁止”当然要“依法”,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如果国家可以“不依法”而“禁止”某些行为,还要
宪法和法律干什么呢?
宪法原始文本中共出现过12次“禁止”,都没有使用“依法”一词作为限定词,却没有人认为这些“禁止”可以“不依法”进行。所以,这里的“依法”一词完全是多余的。
0008
第八条修正案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点评: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显得多余。管理方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约定的。如果国家出台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只要它不与
宪法相抵触,国有企业当然是要依照的。所以,本条的“依照法律规定”同上一条中的“依法禁止”中的“依法”一样是多余的。
第二,“其他”令人费解。只有在总数或者范围已经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其他”一词才具有明确的意义。比如,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天气预报时,会这样说:“苏南地区有雨,其他地区晴。”这里的“其他”指苏中、苏北,意思很明确。而在本条修正案中,“其他”的范围根本就不能确定,既然如此,不如不要。
第三,建议将本条第二款改为:“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具体方式由法律规定。”
宪法第
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的表述,就显得精炼明确一些。如果改为“依照法律,通过选举和其他办法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就既啰嗦又不严谨。同样道理,
宪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款“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表述,如果改为“依照法律,国务院通过××方式和其他方式设立、组织”,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0009
第九条修正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