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是补充。“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对“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修改。
点评:
第一,“根据××理论”,和“在××理论”指引下,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因此,此条不如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而不增加“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句。
第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已经包含了“富强”,所以,增加“富强”一词显得多余。
第三,原始规定中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之说意味着我国现阶段尽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也有一些低度的民主和文明,经过不断的建设,要达到“高度”民主、“高度”文明,这一理念是科学的。将两个“高度”取消,意味着现阶段还没有民主和文明,这显然不符合执政集团和制宪机关自己的认知,也不完全符合实际。
第四,本条修正案中也有一个闪光的地方,即将
宪法序言原文中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中的“今后”一词删除了。法律无论是抽象的原则、要求,还是具体的规范,都应当是针对“今后”的。既然“今后”是题中应有之意,就没有必要再强调性地使用“今后”一词,否则,每一个条款都要加上“今后”一词,那就太啰嗦了。所以,这一修改非常好,使
宪法语言更加精炼。
0004 第四条修正案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点评:
宪法规定的制度理所当然是要“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制度,至少是立法者认为应当“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制度,否则就不应当用
宪法加以确认。因此,这里“长期”之说显得尴尬。如果说这里的“长期”是合适的,那就意味着
宪法其他地方提到任何一项制度、权力或者权利时,都应当加上“长期”一词作为修饰语。这样一来,
宪法中的“长期”一词也就多得数不清了。
0005
第五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规定,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点评: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句话并没有语法缺陷。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改“营”为“有”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改“是”为“即”。“即”和“是”作为动词是同义的,前者属于文言文,后者属于白话文。在语气上,“即”相当于“就是”、“也就是”,在本条中,显然没有必要作语气上的强调。
0006
第六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八条第一款中“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