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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语义学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语义学点评


刘大生


【摘要】提要: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被多次修改,产生了31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语言使用上有一些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明显地进步包括:第一,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修饰语,如“今后”、“建设有”;第二,更正了错误的标点符号,如“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被更正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明确了国家意志,如对土地的“征用”被改为“征收、征用”;等等。
存在问题包括:第一,用词不当,如“长期”、“依法”、“其他”;第二,主谓语搭配不当,如“责任制……是……所有制”;第三,主客体搭配不当,如“国治国”;第四,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如该用书名号而使用了引号;等等。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语言;进步;缺陷
【全文】
  0001
  第一条修正案在宪法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点评:
  第一,没有指明增加的规定放在该条的什么位置,算第几款。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令人费解。宪法没有规定公有制经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存在和发展”,为何要对私营经济专门强调法律范围呢?
  第三,宪法十一条原始内容是关于个体经济的,保护和监管是分为两款分别规定的。为了使同一个条文前后风格一致,新增加的对私营经济的保护和监管也应当分两款规定,至少应当分为两句话,中间用句号。
  0002
  第二条修正案将宪法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点评:
  本条修正案删除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补充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新补充的内容是授予权利的,原来的内容是限制权利的,应该分为两款,作为一款显然不太合适。至少应当分为两句话,中间用句号。
  0003
  第三条修正案宣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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