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迷惑文之二:法院送达应当规范
冯其江
【关键词】送达 规范
【全文】
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当事人与法院的联络主要是通过送达进行。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禁止法官与当事人接触,送达工作不再由承办法官而主要由法警或书记员承担。然而书记员或法警又不了解案件,不能因“案”制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在送达对象与留置送达方面,急需规范。
送达应该向被送达人送达,或者向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送达,这是毫无问题的。实践中问题在于:第一,一审中有代理人的案件,二审能否向原一审代理人直接送达?笔者意见,应该审查代理人二审有无代理权,不再代理的不能再向一审代理人送达,应该向原当事人送达。第二,在集团诉讼中可直接向诉讼代表人送达,并视为向所有当事人送达。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制度就是为了简便诉讼、方便送达等而设置的,有诉讼代表人的案件,无须向原当事人一一送达。第三,被送达的公民不在家时,可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指收件人配偶、父母、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等,但必须是同住、同吃在一起)代为盖章签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和签收时间。否则视为不合法送达。第四,离婚案件不得交无关人员签收并一定要本人签收,配偶不可代收。第五,遇到被送达人长期外出,又无法找到外出人下落的(这种现象在农村随着农民打工潮的出现而具有普遍性),应该公告送达,而不应该由邮局投递人员留置送达。第六,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负责人或办公室、单位的公章或收发章签收。无论在何地点(含在法定代表人的家中或其它非办公地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收可视为向法人合法送达。
留置送达,当符合规范。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79条对留置送达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案外人一般都不愿参与、不愿到场,更不愿签名或盖章。法院人员送达时只好自己作备忘录,对此等备忘录,依据《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82条,算作合法送达。但实践中通常省去了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他见证人这一环节。特别是邮寄送达的投递员去也如此送达,更难以理解。不少法院在与邮局签订的投递协议中规定:收件人或符合代收条件的代收人都拒绝签收的,请相关村、组干部、居委会(含小区物业公司)加盖公章予以证明(注明时间、在场人和投递员姓名),可视为该邮件已送达。
笔者意见,邮政投递人员不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只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才能采取,并且应有两人以上。一般见证人至少要有一人,其不签字、盖章不要紧,但要备注其姓名等基本情况。留置送达承办法官要亲自前往并备忘说明,从某种角度上讲,书记官或法警一人送达也不符合办案制度,承办人也有必要参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