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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苏永钦:司法改革两岸谈(下)

  还有一个问题是民主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如果我们假定在民主体制下,宪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因此宪法就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当涉及到宪法争议的时候,宪法含义的解释权却属于非民选产生的司法阶层,这种情况是否会带来民主政治的困局?尤其是当法律和法律解释越来越走向专业化,甚至有时候神秘化,仿佛是被法律专业人士玩弄于掌股之间,他们愿意怎么玩就怎么玩,玩法律,也玩老百姓,就像您曾经引用的一个人的说法,法律人像是魔术师,有意识地将司法过程搞的神神秘秘,最后一刹那间从帽子里掏出一只兔子来,大家全部都惊呆了。法律人在这儿玩魔术,用魔术的方式让人民感到法律的神秘和伟大,从而导致人民依赖司法,依赖法律人。但是,我的一个疑问是,法律如果没有了专业化的特性,法律人的语言完全混同于大众的日常语言,那么是否会丧失法律表意和交流的精确性,而如果没有了这种精确,司法的确定性也就荡然无存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最终也将无从保障人权和人民的各种合法利益。看来这也是一个两难格局,我们需要注意不能让钟摆过于偏向一面。
  在大陆,近些年法律教育以及法律的职业化的发展非常迅猛,在我看来甚至有点儿过于迅猛了。我个人一九七八年上大学学法律的时候全国只有五所院校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二十多年的时间过去,现在已经是五百所以上了。我很担心,这样的超速发展会带来某种不利于法治的后果。我觉得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化都是跟司法改革有密切关联的大问题,法律职业如何在民主国家里正确的设定自己的地位,我知道苏老师在这方面写作很多,思考很深,想听听您的看法,照例您可以对我前面涉及到违宪审查制度的粗浅看法加以指正。
  
 苏永钦:
  
  非常不敢当,还是先回头补充一下违宪审查,从我们发展的经验来看,宪法在一个不够民主的体制之下,大概不太可能变成制衡统治集团的工具,相反它一定会变成统治集团的工具,美国有一个学者叫Karl Loewenstein,他用两个概念来形容两种非民主国家的宪政,一个叫语义的宪法,一个叫名目的宪法,名目的宪法是说,因为宪法实际上是摆在一边的,供在那里不用,社会上充满了违反宪法的事实,没有人理它,有宪法和没有宪法一样。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在维权体制之下,把宪法语义化了,因此不但有宪法而且用宪法,也很少违宪的事实,问题是宪法变成了统治者的工具,在任何时候都只能配合政治的需要,你说要修改就修改,你说要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违宪审查徒具其名,只是专制统治的“不在场证明”而已。这两种情况当然都不是现代宪政主义所要的。
  台湾经历的情况其实比较接近语义宪法,在面临非常大的政局困难时,比如没有办法改选中央民意代表,它选择的不是让违宪事实继续存在,而是由大法官做出第31号解释,给不改选的国会一个合宪的基础,等到释宪的空间都没有了,就由国民大会修宪,事情就解决了,这时候老实说哪里还需要违宪审查,即使有少数认定违宪的解释,大家也可以非常有默契的,好像没看到它一样。刚刚举的法院隶属解释,因为只是单纯解释,没有指出什么法律无效,整整20年没有做任何的调整。违宪审查会发生作用,也就是宪法开始被当成是一个制衡统治集团的工具,以宪法作为政治的基本游戏规则,大概都是到了整个体制民主化以后,这个过程当中做任何制度上的努力或程序上的修改都无济于事,但就如我在上一问题表达的看法一样,不需要就此放弃努力,司法改革永远可以和政治改革做良性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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