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是,前面说过大法官不只可以做法律违宪审查,还可以解释
宪法疑义,所谓
宪法疑义,就可以把非属抽象规范的其它宪政上重大争议,纳入解释,让大法官有机会介入政治,对越来越多元的民主政治,发挥排难解纷,打破僵局的功能,这几年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行政院长在立法院改选后是否应自动总辞,副总统可不可以兼任行政院长,行政院可不可以自己决定停止执行立法院通过的重大预算案等等。透过疑义解释,大法官还取得了对还没有通过的法律案预做审查的机会,假如说立法院通过了行政院提出了法律案,在总统公布以前,行政院如果觉得这个法律案的内容违宪而不能执行,除了请立法院复议,也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这时因为只是草案还没有变成法律,它的内容没有拘束力当然也没有违宪的问题,但大法官把它当成一个抽象的问题而做成
宪法疑义的解释,实际上也就发挥了事前审查的相同效果,外国只有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是采事前违宪审查,我们的大法官藉疑义解释的程序,等于也建立了事前违宪审查的制度,又是比德国还宽的地方。
总之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定的欧陆式的,集中式的违宪审查,终审法院也有一部分违宪审查职能,但是法律的违宪审查只能由大法官来做,重大
宪法争议也只有大法官能介入处理。至于实际的功能如何,倒是见仁见智,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大法官最大的贡献不在于解决
宪法机关之间的争议,
宪法机关之间的争议大部分都是高度政治性的,像我刚刚讲的一些实例,大法官的解释常常是模棱两可,说和不说也差不多,因为怕炮火反射到他,所以能够含糊就含糊,故虽不能说全无功能,但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大法官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在1980年代才渐渐发挥功能,主要的贡献还是在人权方面,也就是大量的法律命令被大法官以违反人权的理由宣告违宪,我们不能只从案件的量来看,数量固然也已经不少,但更重要的还要看他宣告违宪的理由,这对整个法治的发展影响更大,人权的理念可以说是在这样的一个过程才散播到整个法律秩序。
比如在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之下,大法官创造了所谓比例原则,因此法律虽然是立法院三读通过,如果内容有什么地方违反了比例原则,即人权的牺牲和公益的保护不成比例,还是可以宣告违宪,当大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把这类
宪法原则作为审查的基础以后,对各
宪法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有非常大的矫正作用,这些在我看来是大法官比较大的贡献。我们也可以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台湾的民主转型,大法官到底有多大贡献,大家的评价不太一样,可以确定的是,大法官绝对不是主要的推动者,推动者应该是反对势力、舆论以及执政党自己的觉悟,这些东西加在一起,但大法官可以说是称职的巩固者,尤其通过人权的解释,间接对于社会走向多元化,维持多元社会的价值,以及巩固民主改革的成果,贡献比较明显。
违宪审查制度当然还有相当多的问题,其中比较大的,还是在于解释的程序和形式太自由,有太多选择和闪躲的空间,对于受理或不受理,解释的范围,乃至解释的效力范围,都不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那样明确,这也是目前修法的重点,以后的解释可能会被改成判决的形式,程序可能也要修改得更严谨。至于大法官和普通法院分工的问题,本来已经渐渐厘清,这几年因为司法院要给自己重新定位,把本来单纯的独立司法行政机关一变而成终审法院,使得司法院和原来三个终审法院,大法官和一百位左右的终审法院法官如何安排,都引起了一连串的制度问题,有点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司法院原来改革的理由只是我们的体制有点特别,谁知道越改反而越奇特,说不上是欧陆模式还是英美模式,审判体系到底是不是要从多元走向一元,违宪审查到底是不是要从集中走向分散,参加改革的人虽有不少是以此为目标,但主持改革的司法院高层却到今天都说不清楚,至于做这么大的体制转换,不仅世界少见,或者应该说还从未一见,究竟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会有多大的好处,到今天也没有任何清楚的计算,在我看来,这部分的改革真的已经走到了死胡同,变成为改而改,很少人真的看懂了中间的奥妙,只是在改革的氛围下,谁也不愿意被戴上反改革的大帽子。台湾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大的阴影,竟然就是这场不清不楚、充满诡谲的组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