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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苏永钦:司法改革两岸谈(下)

贺卫方-苏永钦:司法改革两岸谈(下)


贺卫方 苏永钦


【全文】
   苏永钦:
  
  审判独立的问题从刚才贺老师所谈的就知道,是谈不完的,任何一个司法体制始终要面临一个两难,如果说独立的目的是要让审判者更能做出妥当而有公信力的决定的话,当审判体系还没有达到足够专业化的时候,做出来的决定素质可能很低,即使再独立,恐怕也不能满足司法存在的真正需要,甚至因为背离法理,独立反而形成一种新的人治,仍然不是法治。所以刚刚贺老师提到的一些争论,我倒非常可以理解,这些反对废除审判委员会的人,所顾虑的未必全无道理。我要补充的是,在台湾司法体制的发展过程,这些顾虑都出现过,也有类似的想法。任何一个不够成熟的审判体系,一定会自动出现一些“补强”的机制。
  比如台湾早期引进西方法制的时候,就有一个解释制度。试想中国这么大,训练出来的法官律师非常有限,各地方案件又五花八门,法官常常不知道怎样适用新法,只好写信给最高法院的专家,给司法院,这时候司法院如果强调独立审判,实际上倒霉的是当事人,所以就发展出解释制度,就是说不要提具体的人事时地物,只说某甲,某乙,用抽象的问题来做成抽象的解释,那时候司法院一共做了几千号的“院解字”,宪法上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就是这样来的,只不过后来法院渐渐在专业上有足够的能力,解释制度就走入历史,在台湾,大法官原来的功能还偏向法律解释,后来才转型成为专做违宪审查的司法机关。送阅制度同审判委员会真的非常像,从好的一方面来看,就是可以控制裁判质量,但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更严重侵害了审判独立,当然不应该成为常态制度。台湾在提高裁判质量上,还有一些别的机制可以参考,一个是事后对于确定裁判的指正,一个是由各级法院定期开法律问题研讨会,另外还有各种在职教育的课程,同样都可以达到补强专业的效果,但对审判独立的威胁就可以减少很多。
  另外我想提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也就是一开始贺老师提到的,如何从“后山”往上走 的“后山策略”,我们似乎还没有看到过这种情况发生,就是说透过司法改革成功达到体制改革的例子,但是绝对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良善司法制度与政治改革的互补性。法治最终要建立在民主的体制上,司法的工具性虽有其局限,也就是下游的司法再清,也不能改变上游的水质,但这绝对不能作为不做司法改革的理由,我看到很多国家追求法治的经验,大概都是和政治改革同时进行,这里边一定会有一种良性的互动,独立而有效率的司法有利于人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司法实践的法律价值和原则,不只有消极稳定社会的功能,也隐含了一股向上提升的积极力量,逐渐传导到其它部门,可以让政府学习到如何更妥适的响应社会的需要。刚才贺老师所描述的“法律帝国”,就代表这样一个理想。
  回到刚刚贺老师要谈的第二个议题,就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在我们那里虽不像美国是由最高法院自己创造出来的权力,但也不像德国宪法那样规定得很清楚,我们的宪法事实上只有非常简略的规定,提到比如法律不可以违反宪法,省法规不可以违反宪法等等,有没有违反,有疑义的时候由司法院来解释。但另外又有一条又只说宪法的疑义由司法院来解释,不涉及任何规范违宪,也不需要发生争议,因此只要宪法运作过程中间有疑问的话,似乎就可交给司法院来解释,而司法院设大法官,唯一的职掌就是解释。我们整个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一般归类于奥地利或德国模式,也就是集中由一个司法机关来处理,其权限和功能都相当可观,有的地方还超越德国,它的基础就是宪法上简单的几个条文,可以说是大法官在这几个条文的基础上,以解释来扩大解释权,然后才有法律配合规定。
  大法官早期的主要功能不是在宪法解释上,因为我们宪法还赋予大法官一个统一解释法令的权限,就是刚刚讲到的,早期司法院还保有辅助法院解释法律的功能,那个时候人权和政府体制的问题能不碰就不碰,大法官藉此也规避掉一些宪法的争议,事实上宪法争议也很少浮上台面,因为可以发动这个程序的只有中央或地方机关,不包括人民,而中央或地方机关即使有权限上的争议,也都用党政协调解决了,何必求之于司法?政治一元化之下,如方才贺老师描述的威权体制之下,机关之间的问题没有不可以透过政党内部,党政协调来解决的,所以宪法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变成一个政党内部的问题,不会演变成宪法上的程序,所以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在1950年代、60年代可以讲非常的微弱,少数一些宪法案件,多由监察院提出,刚刚提到的比方说高等以下法院是不是应该归属行政院,还是应该改隶司法院,便是由监察院提出来的,但以这个案件为例,大法官的解释在宪政上具有突破性,却完全不被执行,谁还作兴声请解释呢?所以当时很少有重要的宪法解释,如果有重要解释的话,大概都不是违宪审查,不是去处理法律跟宪法的争议,而是处理宪法运作过程中间的问题,而且所谓的问题也还是要去维系这个政治体制,以1954年为例,我们就碰到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说大陆选出来的国会代表,他们任期已经到了,可是没有办法改选,那么整个政府就瘫痪掉了,所以第一次还用政治协商的方式处理,几个机关说好延长一年,一年以后没办法了,只好请大法官说说看,宪法上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大法官就用情事变更的法理,肯定大陆选出的民意代表任期到了可以继续行使职权,这就产生我们后来民主化过程所处理的所谓“万年国会”。整体而言,在最初的三十年,大法官的主要功能不在违宪审查,而在统一解释法令和维护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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