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苏老师和文杰是不是听说一个新近的消息,网上已经登出来的一个新闻,我挺关注的,那就是大陆准备搞行政区划改革,民政部已经有一个学者的方案,准备把现在的三十二个省级单位重新分割,使之变成五十个省级行政单位,五十个省,有的地方叫都,像我的家乡现在叫青岛都,就是现在的青岛、烟台以及威海那一带叫青岛都。徐州那个地方成为淮北省的省会所在地。我觉得这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把省级单位缩小,对于防止地方做大是有好处的。另外,也可以顺势将省与县之间的这一级政府裁减掉,从而减少政府官员的数量。与此同时,我觉得这也可能是我们推行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的一个好契机,是否可以利用这样一个行政区划的改革,我们顺势借力来去推出一个司法区划。我设想,省缩小之后,原来跟省同级的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可以保持不变,这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区划就跟行政区划分别开来了。一旦这两种权力管辖的地域范围不重合,那么财政以及人事就自然而然地独立了。今后我们看中国地图时,前面可以看到一个行政区划图,接下来就是一个司法区划图。五十个省分别隶属于三十二个司法管辖区,这将会对于司法独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最近我和张志铭教授受最高法院的委托,组织一个小型课题组,起草一个法院组织法的学者建议稿,最高法院非常重视这次修改组织法的机会,同时我们也很希望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尽可能地在法院组织设计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司法独立的精神。我们已经开始起草有关的条文,其间也遇到不少问题和麻烦,例如法官的任免权由哪个机构来行使,全国二十万以上的法官,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块来任免,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让地方人大任免,司法区划已经跟行政区划不一样了,地方人大任免的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了。还有司法财政的问题,苏老师提到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台湾它的人口不多,两千三百万人口,我们是十三亿多,这恐怕还是不完全统计,这么大的一个国家,法院的财政都由国家级的立法机构来决定,对中央政府数字化管理的水平提出一个很高的要求,我们需要知道这个国家人口和法官的比例怎么去设定,然后财政到底多少是合理的,在西部贫穷地区多少是合理的,在东部发达地区多少是合理的。尽管存在着相当多的困难,不过我觉得我们必须走出这一步,才能够真正维护一种良好的司法体系。
另外,影响司法独立的另外一个因素,是您提到的来自法院内部机构以及“官员”的干预。我觉得对大陆来说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前一段时间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大法官论坛作过一次演讲,他分析的很深刻,现在中国的法院问题在于法官选任的非精英化,司法设置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管理的行政化,所谓行政化很简单,首长负责制,一个法院里边法院院长是一把手,人们可能难以想象我们的法院院长权力有多大。虽然一个法院往往改革搞得好也是幸亏有这么一个院长,但是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法院院长对于法官的巨大影响力无论如何是一个需要改变的因素。现在的院长们可以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指手画脚,可以决定法院里的法官前途和福利的方方面面,他们真正是行政意义上的“一把手”。我们起草法院组织法的时候,很想彻底废止院长的这类权力,例如明确地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明确地规定院长由法官兼任,也明确地规定院长以及副院长对于他们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但是,我们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最终通过。
没有把握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审判委员会的废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审委会是一个妨害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惯例,所谓影响重大以及疑难案件,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判决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都需要提交审委会来作出法院的裁判,还有,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也需要审委会研究决定。我希望能够把它彻底废除掉,因为它严重违反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比方说法官要亲历,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庭审中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当事人要求回避的权利,等等,都由于这个审委会的存在而荡然无存。所以,理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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