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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苏永钦:司法改革两岸谈(上)

  当然,司法独立展现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比方说政党政治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我相信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一方面经常是人们诟病的事物,但是另一方面,政党政治本身也是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对特定政党的选择也就意味着民主逻辑对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约束。所以大致上来说,不能够想象司法跟政治能够毫无关联,例如我们分析美国的联邦司法,它最高法院法官那种党见倾向,有时候可能不完全是一个负面因素,政治对司法的适度影响,意味着它受到民情的一种制约。不过,这种关系分析起来当然也是很复杂的。
  如果我们将大陆司法独立的命运与台湾的情况作一番比较的话,可能看出,两边面临着的政治环境并不一样。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包括到台湾以后,相当长的时间被认为是在政治方面是非常高压的,具有威权政治的特色。这个政府对于来自人民的民主诉求,对于司法独立,对于言论自由都抱有一种不大友善的态度,否则就不存在后来的开放党禁和报禁的问题了。但是大致上来说,国民政府对于民主、法治以及宪政的一些基本价值还是趋向于肯定的,所谓“军政”、“训政”和“宪政”的步骤安排也表达了一种循序渐进、朝向那个最终目标迈进的承诺。这也是到一九八零年代能够走向宪政的条件之一。但是,一九四九年之后的大陆情况就很不一样了。这个以苏联为模本建立起来的国家具有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政治哲学基础,依照这种哲学,宪政所得以发生的某种利益以及权利紧张完全被消解掉了。因此,司法不应当也不可能独立,它只是实现共产主义和政党价值目标的工具。又由于在未来的美好社会里,法律以及法院都将成为博物馆里的陈列品,因此,司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内在冲突:它之所以要存在就是为了自己将来不存在,仿佛古人讲的“刑期去刑”,那是没有办法张扬自己的正面价值的。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间,这样的政治哲学的色彩正逐渐地开始消褪,但是,因为社会变迁的复杂和艰难,可以想象,这种观念的彻底扭转还是需要相当的时日的。
  下面不妨简要梳理一下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大陆的规范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一九五四年的宪法,今天看来它对于审判独立的规定要好于后来的宪法,那个宪法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没有讲别的。但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却采取了列举法,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这个列举法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说总要列举不全的,比如说政党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可以被解释为社会团体,党的书记对法院案件作出指示,算不算是个人干预,就不清楚。
  另外,立法机关是否可以干预司法的独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上的混乱。近年来在大陆颇为流行的人大对法院以及检察院的所谓“个案监督”便是显示这种混乱的典型例证。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从逻辑上说,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和立法之间关系中的表现。但是,这种负责是什么意思,如何避免由于立法与司法两种权力的结合而导致过度集权,这类权力设计上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学术研究和制度操作实践的关注,一些违反分权原则的做法难以及时纠正,这是我们在讨论司法独立时难以回避的问题。
  我记得上一次访问台湾的时候,苏老师,还有已故的法治斌教授都曾经跟我说过,随着社会的开放,党禁报禁的逐渐开放,宪法学就会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领域,许多优秀的人才愿意去学习,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开放,宪法已经开始热了,可能部分的原因在于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宪政体系,那么所谓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根本谈不上的。在十年左右之前,我觉得有许多推动司法改革的人,他们的心中存在着一丝那样的一种想法,就是说是否能够通过技术性的改造,通过合理的司法技术的不断引入来去逐渐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政治体制是不好动的,不敢碰,不可说,一说就是错,所以是不是可以绕道走,我们可以通过比方说一些技术化措施的不断推出,例如提高法官的素质;改善证据制度,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从而使得司法过程中人权能够得到更妥帖的保护;如何强化司法的公开和透明,从前我们的判决书写得过于简单,以至于我们当事人和更广泛的人民无从了解法官判决案件时真正考量的因素是什么,我们希望能够把判决书所有的考量都给展现出来,让当事人和公众知道你法官根据什么来判决案件……凡此种种,我们相信这些技术化的改造肯定有助于推动一个公正司法制度的出现,从而强化人民对于司法体系的依赖。我们相信一个国家所谓的政治也好,权力也好,可能说起来很抽象,其实也很具体,那就是人民的偏好,人民喜欢哪个权力,人民喜欢诉诸于怎样的一种机制去解决自己的问题,这个权力就是真正的核心。所以,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在今天这样的转型期社会中,昨是今非,某种过去具有天经地义正当性的权力结构可能就会由于情势的改变而遭遇抵制。我们很希望能够逐渐通过一种公正的司法体系的建立,能够让人民越来越依赖司法,依赖法院,然后逐渐的法院就成为法治社会中的权力枢纽,法官成为在政治层面上举足轻重的群体,那么过去我们面临着的那个难于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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