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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苏永钦:司法改革两岸谈(上)

  现在对审判独立最大的考验,反而是舆论的干预。这需要承审法官自己自觉的去抗拒,有的时候非常困难,特别是社会在转型的时候,社会运动高涨,很多法律已经落伍,但法官仍然要执行落伍的法律,如果法官都跟着社会的脚步走,往往变成选择性的曲解法律,长期来看当然会挫伤法律的公信力,应该不是我们所乐见,可是一旦他坚持执行落伍的法律,又会受到强大舆论的责难。所以在社会转型的时候,舆论的干预对法官构成特别大的挑战,有时候要法官完全不迎合多数人的胃口,还真不容易。德国在20世纪初期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当时就兴起了所谓自由法的运动,台湾在一九八零年代也碰到这样的场景,还好已经渐渐过去。
  在台湾司法改革的议题很多,司法独立这个最大的问题应该说基本上已经解决,剩下个案的不独立,已经不是制度问题。但如果把刑事司法体系的检察官也放进来看,则最近基层检察官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独立问题。简单说,就是检察行政是不是也要从一般行政中独立出来。前面已经提到,在1980年之前,高等以下法院的法官和配置在法院的检察官,虽然在诉讼程序上的功能完全分离,甚至是对立的,但行政上都由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管辖,一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1980年的体制改革,把高等以下法院的法官改由司法院来管,却把配置法院的检察官留给行政院管,行政院不再设司法行政部,改设法务部,其检察司主管检察业务,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采检察一体原则,只有外部独立,内部则为上令下从,一体办案,因此检察体系本身有个最高首长,叫做检察总长,检察总长由总统任命,行政上则受法务部长节制。总之,检察官依大法官解释虽为广义的司法官,也受到高度的身分和职务独立保障,但行政上在1980年以后却和法官分道扬镳。
  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在大陆法国家始终有一些不确定,但大体上都同法官差不太多,大法官的相关解释对检察官的保障也还算有利,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一直存在两股力量,一股力量是要把它弄成像美国的检察官一样,推到纯粹的行政机关,另一股力量则要把它更推向独立、中立的司法部门,远离政治部门。最近基层检察官的串连运动,就属于后者。主要是有感于这几年碰到一些重大的案件,特别是有政治性争议的时候,不论他们怎样努力,在一般民众看来,总是瓜田李下,起诉会挨骂,不起诉也会挨骂,案子办得慢会被怀疑,办得快也有人说话。原因就在最高检察首长是总统任命,检察官又被法务部考核,所有检察资源都掌握在法务部的手上,而法务部长又是内阁成员,有浓厚的政党色彩。这样的组织牵连,使检察官怎么说都说不清楚,产生强烈的挫折感。所以最近基层检察官在原来的改革组织之外又成立的新组织,以注入新的动力,主要目标就是把检察行政从一般行政部门独立出来。其实把整个检察体系搬到司法院,也未违反宪法与大法官的解释,但事涉两院权限,显然不容易,因此他们希望,即使留在行政院,至少也要从法务部搬出来,所有检察相关行政改由检察总长主管,而检察总长则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强化其民意基础而能独立于法务部,至于前面提到的人事审议委员会,当然也就改设在总长之下。这个新的体制改革有多少希望,还很难讲,即使对以改革自诩的民进党政府而言,有检察体系这样好用的一股力量,要他就这样放弃,好像还是很难,所以这个改革的命运还不确定,但已经有立法委员提的三个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里面,修正的重点就在法院体系的调整,刚刚讲的那两点是最重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大体上回顾过去十五年,台湾的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乃至检察独立,可说是解决了一些问题,又会有新的出现。
  
 贺卫方:
  
  我想应该说,当我们观察海峡对岸,如果那里的司法改革,或者是司法独立取得一些成就的话,我们这边也会感到非常欣慰,那毕竟是意味着中国人的社区得以摆脱过去的传统,制度建设取得的进展。实际上,百年来我们引进西方法制,建立不同于衙门体制的分权制政府,但是,制约我们的社会文化因素每每使得我们有独立法院之名,而无独立司法之实。由于这种不独立,也就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地裁判纠纷,结果有时比衙门体制还糟糕。因为衙门体制下,至少治理方面的责任还是明确的。而西方政府躯壳的引进,导致的只是庞大的政府和各种不同机构相互推诿,权力与责任裹缠不清,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机,甚至最终不得不通过军事冲突来饮鸩止渴式地解决问题。现在,台湾的司法独立能够有这样的进展,能够展现出走出古老的一治一乱的循环,自然是一件可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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